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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存货和被审计单位直接向顾客发运的存货是否均已得到了适当的会计处理。注册会计师在对期末存货进行截止测试时,即由于恶劣的天气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使用连续编号的凭证。注册会计师通常可观察存货的验收入库地点和装运出库地点以执行截止测试,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存货的各个存放地点及金额等,在通常情况下,但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的移动是难以避免的。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包括盘点期间的存货移动。如果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步骤,并考虑对此类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所有在截止日以前装运出库的存货项目是否均未包括在盘点范围内,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存货验收入库,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向该单位获取委托代管存货的书面确认函。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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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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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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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提高行业服务浙江经济建设的能力,为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浙江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切实为浙江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海外上市等提供专业服务支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去年建立了行业国际业务人才库并吸收了首批入库人员。为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加大行业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力度,经研究,决定吸收行业国际业务人才库第二批入库人员。一、入库人员基本条件1.拥有境外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证书(如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认证、CMA美国管理会计师考试)的省内行业从业人员;2.虽无上述境外执业资格证书,但主持过重大涉外项目,成效明显的省内行业从业人员。二、入库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注协(含纸质版和电子版),属省注协直接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将上述材料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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