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大杂烩
一、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1、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自从1991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为注册会计师后备力量注入了活力;另一方面人员数量的迅速增多会相对地降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许多新兴业务的产生,需要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理论,不断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不断完善自己来适应市场经济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活到老、学到老、用到老”的终身注册会计师职业教育呼之而出。只有反复不断的教育,才能让注册会计师不断进步。 2、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建设。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对其执业过程中内在道德素质和修养的要求,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取信于民的最有力保证,它能增加其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早在199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朱镕基在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时写道:“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账”。可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因此,应大力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一旦能形成这种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将会使某些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过街老鼠”。但是,构建良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氛围是需要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全体注册会计师共同努力的,它不是一朝一夕能形成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要遵守职业道德的各项行为准则,以朱镕基的十六个大字为座右铭,时时将自己的行为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相比较,形成一种自觉崇尚法律、遵循法规、维护法制的良好执业习惯。此外,对那些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部门应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此来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 3、加强对在职人员的职业后续教育。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和研究。1997年7月1日,经中国财政部批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开始实行。其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因此,必须抓紧对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发起人等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增加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坚持扩充并不断更新有关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及师资力量。 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准入门槛 1991年我国恢复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1993年底就已超过1万人,到2003年注册会计师数量已突破12万,会计师事务所超过4,600家。截至2014年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总数达到8,295家,目前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个人会员超过20万人,其中注册会计师99,045人,非执业会员103,566人。可见,注册会计师队伍发展非常快,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急需注册会计师人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门槛较低有关。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只要具备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会计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就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而在美国,不同的州对考生的报名条件不同,大部分的州要求学士学位,150学期学分(等同于5年大学学习)。相比之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门槛较低,即便通过了考试也存在后劲不足的可能,不利于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法律 自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体制始终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包含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等内容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行业管理体制,为保障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应当根据当前形势做出适当修改,使之更加符合国际社会竞争的要求。同时,应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使得全民索赔成为可能,从而增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成本。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适当开拓非审计服务市场 现在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收入并非是来自审计业务,相反是来自于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而能否提供这些相关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能力。越是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于审计业务的收入就越少,受到客户的压力就越小,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持独立性。尽管仍有很多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独立性,但更多的权成性研究结果却显示,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不损害审计的独立性,迄今也没有实证证据表明,曾有审计失败或投资者对审计质量的不信任与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存在正相关关系。相反,非审计服务更有助于加强审计独立性。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在保持传统审计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逐步转型为向社会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据统计,国际“四大”超过60%的业务是咨询服务,而不是传统审计,由法定业务拿到客户,从派生业务赚取利润。特别是管理咨询的业务收入占整体收入的35%以上,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平均90%以上的业务收入来源于传统的审计业务,咨询等其他服务业务的收入还不到总收入的10%。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经营收入仍是来自于审计业务。可以有规划地向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其他审计领域拓展,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不仅能够增加多元化收入,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来自于客户的压力,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五、发展壮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只有规模的不断壮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实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一般而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资产雄厚,使其有更大的能力来抵制客户施予的经济压力,而且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的客户,故某个客户更换会计师造成的损失,很可能小于没有报告舞弊行为所导致的信誉损失和失去其他客户的收入损失,使事务所有可能保持其独立性。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发展较晚,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是规模小、数量多,因此我国在事务所改制过程中,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并改组,扩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减少其对独立性的影响,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方向。 六、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管理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虽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但具体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可以定期评定其声誉并记录在册,将违反诚信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记录着重标出,使公众可以随时查询,一旦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的记录严重失信,将给予严厉惩罚或吊销其从业资格,从而增加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造假成本,使其有所顾忌。而对那些信用良好的,则应给予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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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论文题目: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分析
摘要: 本文认为,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本前提。如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其提供的信息可信度会大为降低,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使其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这无疑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 独立性会计信息 失真 公司治理结构
一、审计独立性概述
(一) 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订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任务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无论这种利益的实际影响会怎样;《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确保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公正无偏的态度,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其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员的影响和压力。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为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那么审计结果就失去意义。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二)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从以下方面认识:
第一,独立性是相对的概念。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在独立性上采取二分的方法,即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与其职业界内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多种联系。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会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前文所述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观点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一般理解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观点在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主观的概率。当人们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实际上指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影响,其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其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在[0,1]之间取值的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说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其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即报表使用者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做到了相对独立,但这一独立性水平也是其予以认可的,或处在其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报表使用者认定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其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影响因素分析
(一) 委托代理关系失衡
任何一项审计业务一般都要涉及三方主体,一是委托人,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者;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即审计业务具体执行者;三是被审计人,即受财产所有者委托的经营管理者。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实造成了所有者终极代表人的缺位,在部分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存在 “一股独大”的问题,董事会人员组成中以内部人和控股股东代表为主,缺少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因此缺少适当的权力制衡,使中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常会出现委托者出面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身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得使注册会计师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共同作弊。
(二)市场竞争无序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激烈竞争的行业,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竞争到较多的客户,是关系到其生存发展的问题。当审计供给市场的竞争加剧时,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机会和动力都会增加。如果注册会计师意识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也在争夺该客户,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独立性将会减弱。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众多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及自律机制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中小型的事务所往往采取降低审计收费或屈从客户不当意愿等手段来分得审计服务市场。由于审计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客户管理当局对注册会计师的选择权和决定审计收费的力量尤为强大。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招股、配股、防止“摘牌”等的必要条件,这会增加上市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施压强度。这些不公平竞争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同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也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损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利益毫无益处。
(三)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深圳原野”、“琼民源”、“红光实业”等案例都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审计过程中使用了过多的职业判断,这些判断为注册会计师的非独立性行为埋下了隐患。目前我国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进入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仅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3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注册会计师仅占16%,这与国外注册会计中的从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的年龄结构,60%—70%以上大学本科的学历结构存在相当的差距。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颁发,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措施
(一)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机构不明确,股东大会对管理当局缺乏有效制衡机制的现状,必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独立董事的职权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随意性进行了约束。同时独立董事可下设由其领导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审计的委托机构,通过改善审计委托制度,能够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控制管理当局权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防止注册会计师受管理人员左右。
(二)建立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聘制度
一方面,是打破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该参与上市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选择权仍然在企业但监管机构具有否决权,即可以否决有重大违纪违规记录的上市公司,至少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其再承接大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这样就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不再仅依赖于上市公司,而且还要依赖于监管机构,或者说依赖于其自身的行为,这可从根本上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境。另一方面,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过广的现象,减小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禁止受聘于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企业同时提供其他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企业兼职,以及被审企业雇员在该会计师事务所兼职;若被审企业的高级管理者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一年内曾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或即将赴该事务所任职,那么该所也应该被禁止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反之亦然;应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当然该年限也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工作效率。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活动的主体对其道德使命有清醒的认识,发挥道德规范潜移默化的约束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使命感,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精神独立对其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职能的认识,这也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要进一步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目前我国已颁布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则,我国的职业道德建设已经有了初步发展,但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缺乏操作性,建议有关部门加紧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的制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以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规范指南为基本框架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同时建立职业道德评价体系,成立相应的执行机构,在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时,既要有裁决的执行部门又要有相应的执行依据,使职业道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四)监管部门规范监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一般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受到处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从独立性风险的产生因素、制约因素、独立性风险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的角度考虑,制定必要的规范进行监管。另外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该机构负责收取审计费用,行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权力,切断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单位的直接经济联系,确保审计的独立性。这一管理机构应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事务所实行分级分类,根据需要从库中随机抽取,根据审计项目大小统一付费,该机构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可由政府出面开征审计税。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财产登记制度,以改善其执业的风险承担机制,限制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客户的合作时间及收入,隔断其与各方诸多联系,变“自律”为“他律”,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1]崔莉:《解决困扰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现代审计与会计》2005年第7期。
[2]刘兴革:《审计独立性的内部因素分析与对策》,《经济师》2005年第7期。
[3]欧阳电平、胡建敏:《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分析与改革》,《审计月刊》2004年第9期。
[4]魏朱宝:《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弱化:市场缺陷与政府失灵》,《审计研究》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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