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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会计老郑·一点通网校回答您的问题:学分管理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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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一样都是为企业提供智力服务的核心资源。华恒智信在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的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对于会计行业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的标准和操作方法。一、建立绩效考核标准的总体要求1、业务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并重。业务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应该遵循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并重的原则。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甚至应稍稍偏重质量指标。2、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定期综合考核项目绩效考核是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重点。事务所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考核,可以结合分级复核进行,即由各级复核人担任考核人,考核的具体指标往往就是复核中关注的问题。不少事务所的经验证明,这可以使两者相得益彰,事半功倍。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既可以进行个人的定期综合考核,还可以对执业团队(审计小组和项目组)的绩效进行定期综合考核。对管理层的绩效则往往着重定期(每半年或分季)的综合考核。3、坚持公开、民主、公平、客观、责任、时效等原则应该公布制定的考核指标以及考核程序和方法,鼓励被考核者和考核者沟通,切忌考核层“暗箱操作”。在制定考核指标时,应该注意公平对待各类各级员工,注意处理好管理层与员工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激励机制中,这具体体现为各级工资奖酬间的级差倍数。应该辩明考核指标是否在被考核者的权责范围之内,注意排除被考核者无法改变的外在因素影响。为掌握时效而适当地简化考核指标和程序是可取的。在决定重大职位提升或要确定重大业务功过的考核中,宜聘请独立的有足够专业能力的第三者或专家参与评判。4、处理好可控与不可控、量化与非量化、财务性与非财务性、中期性与短期性等关系根据责任原则,尽量排除不可控因素,并且应辨明不同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尽可能采用量化方式(如工作量可按制定的系数折算为标准工作小时);对于难以量化的因素,要尽可能采用最简明的方式表述清楚。考核指标设计应该中期、短期并重,以避免被考核者过于追求短期效益(如近期业务收入)而采取的短期行为(如忽视业务质量)。二、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指标的操作方法1、考核指标尽量做到详细但不宜过多。要抓住在现阶段起关键作用的指标。大体而言,对管理层来说,是考核其开拓业务、监控执业和经营管理的综合能力;对一般员工来说,应考核其职业道德、业务胜任能力和后续培训成绩。在这样的范围内,根据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设计具体指标,并应逐年修订。2、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有效的评价标准。一般来说,评价基准可以比照以下方式确定:凭经验决定,即根据历史记录,采用统计方法求得平均标准,再根据对当前环境因素的判断,确定适用的标准;以行业的平均数为基准;以当地行业中最具绩效的事务所或具体竞争对手作为对象,以之为基础来设定标准;以计划目标如预算数等为标准。3、考核指标涵盖的范围(1)对管理层的考核指标体系:负责的业务项目及净收入的总量;当年负责发展的业务项目及净收入的增量;对共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作出贡献的程度;负责的业务项目的客户满意程度;为提高事务所的社会声誉作出的具体贡献;帮助其他合伙人、特别是培养新合伙人的工作;培养专业人员和辅导专业人员成长的业绩;当年承担的业务督导和复核工作量;在业务督导和复核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在经营管理工作方面作出的贡献(可根据分管情况制定具体指标)。(2)专业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工作责任感和勤奋程度(可参考业务考勤记录);当年完成的工作量;当年在协助发展业务方面做出的贡献(偏重于高级经理层);当年参加后续培训的情况和成绩;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的提高程度;完成工作的质量;职业谨慎和风险防范意识的突出事例;与客户的沟通能力(偏重于高级经理和经理层);对业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偏重于高级经理和经理层);特殊或突出的贡献或重大过错;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次数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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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财政部【财会〔2013〕18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此题应选A B D,至于C我认为只是一种培训的手段,不属于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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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五章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和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所有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有国际标准书号的会计类书籍,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0学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为16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8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的,折算为24学分。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且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不超过3个月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办理调出登记的时间距离当年度末超过3个月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应当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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