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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新颁布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低于90学分。所以考过一门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但是要到网上(北京是网上自行申报)或者财政局办理登记,视同通过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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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第三章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定、办法;(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或培训大纲;(三)编写或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四)组织全国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五)指导、检查各地区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四)在使用财政部统一编写或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的基础上,报经财政部同意后,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补充编写或推荐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资料;(五)指导、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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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评审流程
1、确认申报条件:
首先确认申报条件是否达到,这个主要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
2、安排:
自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文件下发后,对申报人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上报时间。
3、申报:
要求申报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总结,所需要上报的评审材料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规范整齐、保证质量,并按规定加盖单位的公章。
4、审核:
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各种材料,特别对申报高级职称和重点专业的人员,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5、上报:
按照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接收材料的时间要求,准时分送到各对口专业评委会或相关部委人事部门。
6、公示:
按各专业部门公示时间,在相应人事局或人事厅网站公示!忘各申报人员及时查询,保证评审公正性,公平性。
7、证书发放:
证书下来之后,领取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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