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肚子饿
国家会计领军人才是: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
2.在中央管理企业,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0年9月);身体健康。
拓展资料
一、简介
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自2005年12月启动,至2009年共招收16个班650多名学员。学员平均年龄在35岁左右,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9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多数人具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几乎全部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目前,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业内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二、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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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会计领军人才,是2007年财政部发布了《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按照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学术类4类,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会计领军人才,担负会计行业的领军重任。引入淘汰机制。培训分为3个考核周期,实施定期淘汰。取得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证书者,将择优聘任为财政部会计准则、内部控制标准咨询专家组成员。国家会计领军人才申报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3] 。2.在中央管理企业,或在上市公司中担任总会计师,并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4.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5.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0年9月);身体健康。除个人自愿申请外,中央管理企业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本单位2—3名后备干部参加培训选拔;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依据上述条件推荐2—3名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高级会计人才参加培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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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一年没有次数规定,只要在本年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即可。两年没有继续教育,与财政部门说明情况,可以补继续教育。《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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