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博利郑少波
2006-2-1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二章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第八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第九条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少。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在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的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第十二条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第十三条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第十四条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则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第三章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三)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二)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三)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一)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二)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三)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四)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第四章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一)风险评估程序;(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三)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第二十二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记录或文件;(二)检查有形资产;(三)观察;(四)询问;(五)函证;(六)重新计算;(七)重新执行;(八)分析程序。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第二十六条检查有形资产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七条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对真实情况的了解。第二十八条询问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九条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第三十条重新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记录或文件中的数据计算准确性进行核对。第三十一条重新执行是指注册会计师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重新独立执行作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第三十二条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第三十三条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会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某些会计数据和其他信息只能以电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时点或某一期间得到,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特点对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的影响。当信息以电子形式存在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实施某些审计程序。第五章附则

群群群群超爱吃
登记入账的销售交易是真实的(真实性测试)错误的性质:1,未曾发货却已将销售交易登记入账2,销售交易的重复入账3,向虚构的客户发货,并作为销售交易登记入账 注册会计师的测试:1,未曾发货却已将销售交易登记入账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中抽取若干笔分录,追查有无发运凭证及其他佐证,借以查明有无事实上没有发货却已登记入账的销售记录如果对发运凭证等的真实性也有怀疑,就可能有必要再进一步追查存货的永续盘存记录,测试存货余额有无减少。2,销售交易的重复入账通过检查企业的销售记录清单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号、缺号。3,向虚构的客户发货,并作为销售交易登记入账检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中与销售分录相应的销货单,以确定销售是否履行赊销审批手续和审批手续。检查上述三类高估销售错误的可能性的另一个有效的办法,是追查应收账款明细帐中贷方发生额的记录
小宇宙可劲儿造
第三节 函证(重点掌握)
一、函证决策因素
(二)函证的范围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1.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1.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合理应考虑: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询证函的设计
(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人账的负债。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
(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例5-单选题】下列有关函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B.如果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
C.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低
D.如果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且预期不符事项的发生率很低,可以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的实质性程序
答案:A
解析:选项B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见,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不构成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的理由。
选项C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选项D错误,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四、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一)函证发出前的控制
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充分核对各项资料,具体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比如,针对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部分或全部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
(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二)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1.邮寄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选择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邮寄服务机构,并亲自寄发询证函。同时,在询证函中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寄至被审计单位。
2.跟函
(1)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方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实施程序以检査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五、考虑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
(一)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者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的发出城市或者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方名称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核对。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二)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
(三)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1.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
2.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这种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3.注册会计师还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如电话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四)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项目组的直接书面回复,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项目组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六、限制性条款对回函可靠性的影响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一般来说,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其他的限制性措辞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一些限制性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对其的依赖程度产生怀疑。
2.如果限制性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3.在特别情况下,当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被询证者澄清或寻求法律意见。
【例6-多选题】下列有关询证函回函可靠性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被询证者对于函证信息的口头回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B.询证函回函中的免责条款削弱了回函的可靠性
C.由被审计单位转交给注册会计师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D.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答案:ABD
解析: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选项A错误;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选项B错误;如果对电子形式的回函,确认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选项D错误。
余文文214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
为使函证程序能有效地实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对询证函上的各项资料进行充分核对,注意事项可能包括:(What)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对于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
(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二)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控制措施?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2号)
根据注册会计师对舞弊风险的判断,以及被询证者的地址和性质、以往回函情况、回函截止日期等因素,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可以采用邮寄、跟函、电子形式函证(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直接访问网站等)等方式。
1.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2.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交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发送并收回询证函。
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处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通过电子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高顿网校是网络财经教育领导品牌,更多财会问题欢迎向高顿企业知道提问。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