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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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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在汕单位:为做好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以及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4]2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开展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培训2014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二、培训内容(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4.《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5.2014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侧》内容。(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4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市直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市财政局会计科审核;各区县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三、参考教材(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二)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相关讲解或指南。(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行政事业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四、培训形式(一)培训方式。市财政局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各区县财政部门可积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二)报名方式。市直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在2014、2015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可在汕头市财政局网站()“财政动态”栏目或汕头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会计动态”栏目查询。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学习时间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各区县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五、培训要求(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3)在市财政局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市财政局备案。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以电子文本及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远程培训机构每年开始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包括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学习课程账号及密码等)报市财政局报备,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纸质培训合格名单。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3.履行如下承诺:(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4)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书;(5)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4.对远程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2)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1.严格备案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4年4月25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科)。2.推行远程教育。各区县应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3.加强监管考核。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即取消其备案:(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4)连续1年内未举办1期培训班的;(5)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6)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能保证网络畅通,未能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未能制定有效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安全的;(7)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他行为的。 附件:1.2014、2015年在市财政局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2.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汕头市财政局

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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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为66个①,《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是60个,会计科目增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与《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相衔接,比如,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拆分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会计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利润” 科目拆分为“应付利息”和“应付利润”两个会计科目;增加了与生物资产相关的三个一级科目(“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增加了“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递延收益”、“研发支出”等一级科目;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一级科目;删除了“资本公积”科目下的“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三个明细科目,只保留“资本(股本)溢价”一个明细科目等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这样设置的目的是,一方面尽量减少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差异,以适应将来小企业发展壮大后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时尽可能少的账务调整;另一方面,许多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多数都要参加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目前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总体上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二者会计科目设置上的尽量接近可以较好地兼顾“职称考试”与“会计工作实务”的关系。(二)资产按成本计量,不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而言,即短期投资不需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也无需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转让损失和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三)调整了存货类科目及核算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衔接1.在科目设置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各种材料和包装物合并到“材料”科目统一核算,并在附注中规定,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小企业可以将其并入“材料”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存货相关的会计科目分设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2.在核算方法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核算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并设置了“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在附注中规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可以增设“物资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材料的核算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法,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法,并设置了“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3.对于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成本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分金额大小均一次结转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根据金额大小分次结转或一次结转。(四)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到小企业投资的情况比较少,出于简化核算的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单一的成本法核算,减轻小企业会计人员的核算难度。(五)改变了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 处理对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处理,该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会计期末,当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后,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接受捐赠资产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六)明确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1.对与存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对于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问题,《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中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七)对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了尽量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对于无形资产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应按合同受益年限、法律规定年限孰低确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八)取消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相关核算内容应作如下处理:(1)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通过设置“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2)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预付上述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九)增加了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的资本化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都是按费用化进行处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十)规范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到底要当作当期费用还是可以分期摊销,《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对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作了明确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大修理费用,应当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十一)规范了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职工薪酬的核算是通过“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两个总账科目核算的,且规定不尽明确,造成各企业核算口径不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十二)缩小了“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资本公积”科目包括了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四项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即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直接作为营业收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不再转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十三)简化了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消除了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不再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是要求小企业采用发出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和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与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在收入计量方面,不再要求小企业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而是要求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的金额。(十四)规范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了“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小企业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或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再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三、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忠告:尽快做到账制健全,争取享受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总的来说,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单易懂、规范实用、可操作性强。由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大批小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而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税法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小企业,才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税法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广大小企业以这次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培训为契机,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保全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特别是对原会计核算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企业来说,会计核算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提高对小企业的查账征收面,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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