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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june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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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具体成因分析所有财务欺诈案的源头,都可以归结为“利益驱动”。因此,发案公司管理人员为利益所驱动,就会不惜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审计人员为利益所驱动,就会置委托人的利益于不顾。本文将从企业内部控制及管理和外部监管等方面全面地探讨这个问题。具体考察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等;外部因素包括:会计准则、惯例、审计监督和监管体制等,正是在这些方面的不完善给财务欺诈预留了空间。(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越来越分散且流动加快,大量的中小股东可能并不关心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转向投机套利。早在上世纪20年代,公司治理结构就已经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变。近年来,又进一步演化为以首席执行官(CEO)为主导的公司管理模式。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会主席由CEO兼任,使经营者的权力进一步得以强化。经营者权力过大,就使其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财务欺诈案件的发生。(二)上市公司激励机制存在较大的负面作用1950年9月,美国国会通过法案,使向公司管理层支付期权作为报酬的做法合法化。随着股票期权发放规模越来越大,股票价格逐渐成了决定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关系的关键因素。股价下跌不仅使管理层得不到巨额报酬,而且很可能使管理层被董事会解雇。而股价上升则皆大欢喜,股东通过股票升值获得了收益,管理层通过行使期权获得巨额报酬,甚至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咨询机构都将获得不菲的收益。于是,公司管理层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来控制股价不断上升。然而管理层在合法的范围内调整财务报表的空间毕竟是有限的,尤其是当实体经济不景气时,要想合法地调整出良好的财务报表是不可能的,于是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就试图进行财务欺诈。(三)会计准则方面的漏洞美国现行会计惯例规定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或者相对滞后的规定。比如:如果非关联方(公司或个人)在一个特别目的实体权益性资本的投资中超过3%,即使该特别目实体的风险主要由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也可不将该特别目的实体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又如,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公司收到客户的货款前可以把这笔货款记入销售。在商业往来中,给客户延期付款的做法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所以会计准则承认这种销售的灵活性。再比如,美国以历史信息和单一每股盈利数字为中心的财务报告模式已经过时,不适应新的商务模式、复杂的财务结构和与此项关联的财务风险。安然和其他一些公司就经常利用这些只注重法律形式,不顾经济实质的会计惯例的漏洞进行财务欺诈。(四)审计监督方面的弊端注册会计师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双重属性,它一方面为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等提供企业的审计报告,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其资金来源来源于客户,这就使其难以完全保持公正性。另外,近些年来,非审计业务在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中的份量越来越重,根据有关调查,在美国56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来自非审计业务的收入已是审计业务收入的2.9倍。这种“不务正业”的收入结构已经使会计师事务所实际蜕变成了兼营审计业务的管理咨询公司,其独立性自然要大大折扣。而在我国国内,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过多,导致行业恶性竞争严重。为抢夺市场份额,会计师事务所将揽到和保持客户列为头号任务,采用如低价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手段,导致审计时不可能达到应有的质量保证;并采用减少审计时间,省略必要程序的方法,以降低审计成本,保持高额利润。这必然导致审计报告可信赖度降低,也败坏了行业声誉,反过来影响到正常的审计收费,形成恶性循环。(五)监管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陷

会计欺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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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欺诈的目的及违法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会计民事欺诈、会计行政欺诈和会计刑事欺诈。其中,以获取普通民事利益或者商业利益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者故意“泄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是会计民事欺诈;以蒙骗国家管理机关、企业权力机关或股东为目的,故意报告虚假会计信息、故意混淆会计政策等是会计行政欺诈;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隐瞒交易事实、虚构交易事项、混淆会计政策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会计刑事欺诈。此外,会计欺诈按其行为方式不同,则可以分为虚构性会计欺诈、隐瞒性会计欺诈和混淆性会计欺诈;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会计欺诈和个人会计欺诈;按其违法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性会计欺诈和会计犯罪。长期以来,由于会计欺诈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如与危害税收征管、走私、诈骗、贪污贿赂、侵占等行为之间,常常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牵连与竞合,致使人们在对会计欺诈本身的违法性及其独立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规制方面,缺乏应有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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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个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规定。一、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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