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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班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条件 就是在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批个学校就可以了 然后在民政局办理非法人企业 在物价局收费情况备案 这个是批学校的流程 至于是会计班还是文化课都没有其他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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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会计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领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 办理税务登记。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2)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办学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3)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4)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8)办学场地证明。 (9)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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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会计培训办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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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内各地市的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平台并不相同首先要了解自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学习平台是哪个登录平台注册个人信息,并开通课程网上学习够规定的学时并考试合格打印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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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全省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提高会计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第六条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年度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三)生育;(四)其他情况。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授权审核确认。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以下(含中级,下同)两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二)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以下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人员。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形式:(一)由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二)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或会计人员培训;(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四)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并在当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试合格;(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条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一条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满24小时后,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统一命题的考试,合格后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培训机构应在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15日内,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有关资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成绩等)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会计人员信息库中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第三章继续教育机构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科技学术团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五条为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均须每年到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将备案的培训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到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相关批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拟培训内容、时间、授课老师、场所等情况;(三)培训单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培训机构每期培训前,应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报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应在15日内将培训的有关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财政部门。第十八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谁负责备案谁管理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对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在一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一)以虚假资料骗取备案的;(二)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三)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五)聘用的授课教师未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的;(六)未按规定使用继续教育教材或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继续教育的师资与教材第二十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学人员,应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二)承担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是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教师以及相应水平的公务员。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应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适应不同级别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培训教材。第五章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确定全省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三)推荐或编写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四)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五)负责全省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在哈尔滨市持有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中级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六)负责本条第(五)项所列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二)负责本地区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确认登记;(三)负责继续教育教材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四)定期反馈继续教育情况。在当年培训方案确定后15日内,将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授课教师等情况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在年度培训结束后20日内,将本地区培训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电子文本形式报省财政厅。第二十五条农垦系统、森工系统中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组织和督促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单位聘用(任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但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年末将通过“龙江会计网”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黑财会[2005]8号)同时废止。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04月01日(地方法规)
大实现家
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基本特征: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
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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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财政局许可
设立公司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当前,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成立公司的门槛将降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
扩展资料:
企业年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注:每年需要做年报的企业是:营业执照上,注册时间为前一年12月31日前的大陆企业。
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注册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