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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丫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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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草星冰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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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夜叉恨小倩远遁,前来报复。在小倩指点下,采臣用蓝赤霞所赠剑鞘将其消灭。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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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页作废啊

黑龙江省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办理(详细 实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变更不需提供) 4、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变更工作单位或不在岗变更为在岗的需提供) 5、《XX市建账单位会计基本信息登记表》(该单位第一位办理者需提供)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所需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学会计论坛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IC卡 3、调入单位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调出外省市可以不提供)省直调转由黑龙江省直调转到省内各地市的会计人员,填表时注意事项。 一、此表为一式三份,调入单位填写本地市的接收单位,并加盖公章。 二、调转人员请携带被人会计证书与身份证。如他人代办,需要代办人员的身份证件。 三、由省内调转到省外的会计人员,请到黑龙江省会计学会领取会计人员调转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调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学会。 办公时间:每周四下午市直调转请调转的会计人员到哈尔滨会计人员培训中心办理 请调转的会计人员到现场取表,添表。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12道街56号。 办理时间每二、四上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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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的梦天使

会计是财政局没有问题

268 评论(11)

墨小客s

您好,我也正在办理黑龙江省证的调转。如果您是省证需要提供您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牡丹江市的工作证明或者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带上这些资料到华山路89号会计服务大厅填一份调转表,即可。 只要您带上那些资料,去了一楼的保安会告诉你填什么表,怎么填的,如果找人代办还需要带上代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我就是朋友帮我代办。每个周四下午一点半到四点半。 具体的网站你可以参考: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

260 评论(13)

小懒虫苗啊苗

1,在工作或学校的电流原谅他们的工作需要变更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地所在的财政局会计证转出程序。工作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格格不入登记注册,财政局。 改变通过网上报名的工作人员和转出证明开放,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证转出证明我的会计证,身份证,二寸照片,与新注册财政局会计证转入手续。 可以去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为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盖上当地财政局的印章,签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 转头就可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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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过江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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