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野妹渣
一、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关系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主权。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我们认为,比较好的方式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所有者代表人的身份进入企业监事会,独立行使财务监督权力。从监事会的发展历史来看也是从财务监督的需要产生和发展完善的。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制与现行某些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另外,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会计的委派与现行政策法规并不冲突。只是非国有制企业的会计委派制问题须做进一步的深人研究。 二、正确处理好委派会计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总会计师、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等各方面的关系 1.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与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委派会计应当在公司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应当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正确理解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实行会计委派制为政府审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对内部审计的发展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不能把委派会计与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对立起来,进一步理顺三者之间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3.,正确处理好委派会计和总会计师的关系。当前我们要规范委派会计和企业总会计师等财务会计主管的相互关系。委派会计和总会计师的工作目的都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职权,但两者的地位不同,委派会计代表所有者,总会计师是经营者的助手,两者的关系搞不好既不利于监督,也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只有两者很好的配合,才能便企业在健康轨道上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委派制的作用。 三、将会计委派制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向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委派主管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总监),为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服务并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这实质上是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一种改革,也对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按照《会计法》规定:M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从会计委派制的各种形式看,财政部门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有利于会计委派制的实行。财政部门应对委派会计的专业任职资格、工作业绩考核、继续教育等制定出可行的办法,以便于会计委派制的健康发展,使财政部门真正成为会计人员的娘家。 首先,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委派会计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派驻会计与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目前,各地推行的派驻会计管理办法大都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并且,主要从财政角度考虑问题,对派驻单位的利益考虑较少,所以应尽快制定《委派会计管理办法》,把派驻会计与被服务单位的应尽职责、权限、义务以及同被服务单位的关系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便会计委派制能够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进行。其次,加大对派驻会计人员业务培训的力度。派驻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上岗之前都要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对已经在岗的委派会计人员也要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第三,严格对派驻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对委派会计进行工作业绩考核不但涉及其是否履行业务监督职责,还应将被服务单位一定时期的实际业绩纳入考核范围,使委派会计既能够履行监督职责,又关心单位的经营管理。第四,应对委派会计规定服务时间,这是保障委派会计能够行使监督与管理职能的关键。任何一个委派会计,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熟悉一个单位的经营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出现其他弊端,还应该规定委派会计服务期满后的轮换制度。 四、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要与财政集中收付制度紧密结合 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效做法,能有效地控制财政资金收付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克扣、截留、挪用现象,以及部门、单位在银行多头开户、乱开账户、私设“小金库”、坐支的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现在试行的财政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零户统管)和村账镇管等会计委派制模式很好地实现了会计委派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紧密结合。 五、要实事求是地认识和评价其效果 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财政管理和监督弱化问题,社会腐败现象严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等。客观地讲,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十分复杂的历史、现实原因和社会因素。既然这些问题本身是复杂的,产生问题的原因也是复杂的,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不可能是单一的。换言之会计委派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会计委派制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上,不同的单位、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委派方式。同时,尽管会计委派制对于解决上述问题有一定的效用,可能在某些地方和单位效果十分明显,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它的作用能不能持久还有待实践。所以想靠会计委派制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只能说实行会计委派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综合治理、齐头并进、多管齐下。另外,会计委派制本身的问题应当靠不断的实践加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慕容诗月
会计委派制是针对目前企业产权结构缺损、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人员管理失效、会计信息失真而构建起来的一种会计管理模式。它是由财产所有者向其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并对其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同时,委派单位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因而,实行会计委派制对扭转当前会计造假、防止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近几年来,一些大型国有施工企业集团开始在集团内部推行会计委派制。应该说,这一管理模式在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加强企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企业特殊的生产经营情况,也对会计委派制的推行提出了一些挑战,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委派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企业点多线长,影响了被委派会计人员作用的发挥。在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各个下属单位一般都是独立核算单位,而且都会有多个工程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部也都配有做具体业务的会计、出纳。按照会计委派制度的要求,工程项目部所有业务凭证都要由被委派人员签认,被委派的会计主管或总会计师相应地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部的账目、财务负责。但事实上,如果工程项目较多时,被委派人员根本无法及时了解掌握每个工点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在每笔业务发生时审核、签认,只能是在定期检查业务时审核补签凭证。这样,就很难发挥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单位经营过程的控制监督作用。(二)下属单位配合不够,不利于被委派会计人员开展工作。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是保证下属单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在监督下属单位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政策,支持下属单位的发展,确保各项管理费的上缴。而被委派会计人员如果不能得到下属单位的配合和支持,那么每笔业务的审签只能流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恰恰由于局部利益的问题,各下属单位对被委派会计人员普遍有抵触情绪,不想让被委派会计人员参与本企业的财务决策。这样,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就很难顺利开展了。(三)薪酬安排的不合理,也影响了被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施工企业,无工程时就息工,发放息工工资即基本生活费;有工程时就上班,这时职工不仅可以拿到基本工资,还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奖金收入。但被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等都由委派单位负责发放,不受所在单位效益的影响。这样,就会出现“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尤其是所在单位职工薪酬较高时,会影响被委派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二、改进的建议一是提高被委派人员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委派制的服务职能。委派单位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增加被委派人员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委派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给下属单位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树立服务为本的思想,确实发挥对下属单位的服务、指导作用,协调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对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积极性。二是依据现有的国有施工企业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从核算、管理、行为上做出具体的要求,如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分录的使用、报表的报送、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审批程序等。这样,使会计委派制更能反映施工企业具体情况的特殊要求,提高其可操作性,从而为充分发挥会计委派制的积极作用打好基础。三是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控制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使他们能够规范运作,应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分支机构大额资金收支、重大经营决策、重大经济合同等。被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书面报告派出单位,并执行派出单位批复意见或者做备案处理。这样,就从制度上明确了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四是改革委派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可以考虑把被委派人员的效益工资与所在单位的综合效益挂钩,而其基本工资奖金仍由派出单位发放。为了保证委派人员工作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委派单位可以制定定期考评制度,考评被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委派单位履行督察职责的情况和下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优劣情况。五是明确被委派人员对下属单位财务人员任免的建议权。强调其对一般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的监督,对于提高下属单位全体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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