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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妮乖乖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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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夕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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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权与相对权是一项具有理论积淀的学理概念,也是一项具有制度价值的法命题。随着社会的变迁,民法理念的转变,民事权利的不可侵性已宛然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趋同被过度夸大,两者之间的“中间现象”只是一种例外形态下的制度补充。在社会转型和权利迸发的时代,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常规形态,应当从“物债二元定势”转向“多元权利体系”,从“菜刀式”的定性判断转向“阶梯式”的定量分析。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尊重+诚信”作为基本行为导向。

概念表述层面的形式分析:“划分线索”的把握(一)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界说 :

第一,客体标准/支配模式:通过“权利客体”的利益实现机制回顾传统民法财产权理论的发展脉络,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首先表现在“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分立上。基于此,人们对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起初具有鲜明的“物债思维定势”。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阶段,指的是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指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法学为止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建立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法典》颁布为止;第四个阶段是债权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阶段。具体体现为:

(1)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 而债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行为。(2)效力上:物权具有对抗一切人的普遍效力, 而债权则只具有针对特定人的效力。这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是根据两种权利的法律效力所进行的区分, 是一种抽象认识的结果。第二,主体标准/对抗模式:界定“义务范围”的效力辐射边界(1)一项权利可以相对于每一个人产生效力,即任何一个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这种权利便是绝对权。在另一方面,一项权利也有可能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便是相对权。(2)绝对权原则上相对于所有的其他人而存在。绝对权创造一种法律上“可以(如何)”和“应当(如何)”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并且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构成法律关系。(3)绝对权赋予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他人的一定法益,从而每一个他人就此负有义务。要允许权利人享有这种法益,还要不侵犯这种法益。相对权,是指只针对某个特定的人的权利,这个特定的人负有义务或受到某种特定的约束。〔5〕第三,双重标准/对抗+行为模式:借助“效力范围+权利内容”的双重界定(1)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得请求一般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有此权利者,不仅得请求特定人不得侵害其权利,并得请求其为该权利内容的行为。(2)所谓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因为绝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除他以外的任何人,所以又称为对世权。所谓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相对权的权利人对抗的是具体、确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3)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相对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评析第一,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标准”分析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正式摆脱“物债思维定势”的影响是伴随着西方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权利爆炸”而逐渐实现的。层出不穷的新型民事权利使得绝对权的范围呈扩张之势,由此,绝对权与相对权便顺势演化成为了物权与债权的上位概念。

其一,学理标准上的历史传承: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通常集中表现在物权和债权的界分上。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确立,从纵向的维度来看,大致是沿着早期主要依客体区分,过渡到主要依效力区分,到近期出现了主要依内容而区分;而从横向的维度而言,既存在依客体、效力和内容之间的交集来确定区分,也存在着主要依效力或内容而判定的立法实然,在学说上也多有歧见,这都为之后对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质疑埋下了伏笔。

其二,立法标准上的淡化处理:虽然理论层面亦有争议,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早已成为大陆法系民事权利体系构建的基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立法实用主义倾向更多追求的是具体权利的设计,而不再过于关注上位概念间的界定,甚至将其完全隐含在法律条文背后。回顾上述划分标准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绝对权与相对权逐渐从物权和债权中“分离”并演变成一组重要的民事权利群。

注册会计师物权相对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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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十月

通俗直白来讲,绝对权就是说这个权利就是你的并且是你专属的,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比如你们家的房子是你所有的,那么任何人都无权过来干涉。相对权就是说针对特定的人来讲的,而针对其他人则无效。举个例子,甲借你钱,那你和甲之间的债权就是相对权,因为这个权利只在你俩之间有效,对别人来说无效。

357 评论(8)

以心为马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这种说法是对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1、含义不同,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权利性质不同,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3、权利期限不同,物权一般为永久性权利,而债权为有期限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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