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林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二OO七年一月五日开始实行。
以下为《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简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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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外币学习重点在于以下的考点主要考点考点1: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一、记账本位币的定义二、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三、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四、记账本位币的变更考点2:外币交易发生日的计量一、一般外币交易的折算二、外币投资的折算考点3:外币结算及期末计量一、外币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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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在即,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金融的全球化、网络化,人民币自由兑换呼之欲出等等因素,银行本外币一体化势在必行。银行人民币、外币业务的分离造成银行经营成本上升;相关经济金融及企业信息相互隔离;网络、网点机构资源浪费。而解决本外币一体化整合再造的关键在于银行会计的本外币一体化,银行会计的本外币一体化是银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基础。
一、银行会计本外币一体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银行会计业务是银行融资的基础,营销服务的窗口,金融、经济政策制定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银行领导层决策的依据。它的业务囊括了本外币的单位存贷款的核算、个人储蓄存款、外汇买卖、中间业务营销、银行结算、个人的相关贷款等。目前的状况是,一家银行,本外币两套科目、两套会计核算规章制度、两套计算机操作系统(有的银行可能存在本外币储蓄、对公四套操作系统)。人民币业务系统普遍优于外汇业务系统,中国银行比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体化程度高,经济发达地区比边远落后地区一体化程度高。从金融创新角度看:人民币金融新产品层出不穷,而国内银行外汇业务主要停留在传统业务上。大多数银行内部稽审人员对外汇业务的核算、规章及其操作系统生疏,对外汇会计的审计也停留在表面。银行本外币会计的分离已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
首先,对本外币系统分别进行研发、维护,分别制定本外币会计规章制度,本外币两套人马办理业务,相对于本外币一体化显然付出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其次,银行推出的各种服务如“一站式”服务,“首问制”服务,由于本外币业务的分离而不能落实。对银行外汇会计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利于有关信息的相互沟通,造成人员及机构资源的浪费。面对激烈的银行竞争,各家银行纷纷探索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之路,这成为对银行会计本外币进行整合再造的催化剂。最重要的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贸易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居民个人外汇存款相当普遍,个人外汇买卖活跃,B股对境内居民开放,进出口贸易增长带来了单位外汇业务量的增加。在“结售汇制度”下,外汇与人民币会计也日益密切。我国银行的分支行制度—— 机构网点众多的优势对银行会计本外币进行整合再造、增强竞争实力也提供了条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支持为经济落后地区的银行提供了机遇,为该地区银行本外币一体化及深化、创新打下了伏笔。信息化、全球化、网络化为银行会计本外币一体化提供了现代高科技和信息技术的支撑。
二、银行会计本外币一体化提高了银行的竞争能力
银行在高科技的支撑下,只有全面提高营销功能和水平,本外币融为一体,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成果,才能在营销品种和营销手段上进行持续创新,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安全、快捷”的服务。银行本外币会计一体化为金融创新,服务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环境。如有的银行已推出的“一卡通”,客户只要办理一张信用卡,人民币和外币业务都可以办理。借助“一体化”的网络平台可划转B股资金,外汇买卖业务中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可直接划转入账。 “一体化”借助网点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客户。
本外币会计的一体化实现了数据和信息的全面集中处理,及时、高效、准确地反映到管理部门,决策层根据市场情况迅速作出反映。本外币会计的一体化扩大了基层的金融业务品种,使分支机构有更大的决策权和自主权。同时由于本外币会计的再造整和,规章制度的统一和规范,系统的完善,审计工作得以深入全面展开,从而分支机构的协调、监控职能通过另一部分权力的集中得到了加强,提高了银行的竞争能力。
三、银行本外币会计一体化的基础及再造设想
银行本外币会计一体化绝对不是简单的人民币业务和外汇业务的组合,它是银行再造的一部分。银行会计系统借助高科技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和重新设计现有的业务流程,以期在成本、质量和反映速度等方面有所突破,将原本分散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按照有利于客户、适应市场需求重新整合。
银行本外币会计一体化的基础,一是人民币、外币会计都遵循相同的会计原理,例如借贷复式记账、凭证要素、核算方法等;二是可以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例如科目的使用,印章的管理,现金的管理,账簿的建立,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三是目前存在的已优化的高科技平台诸如“通存通兑”、“城市网”、“网上银行”、“ATM”、“POS”系统是银行会计一体化的技术基础;四是银行会计人员学历、素质普遍提高,对于外汇业务的操作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为银行会计一体化提供了人员基础。
银行会计本外币一体化首先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对相同经济业务分类统一会计科目、科目代号及其核算方法,本外币统一使用。规范本外币会计核算程序,对不相干业务的科目予以保留或增设,例如外汇业务特有的“经营套汇”、“代客套汇”、“特别折算”。统一规章制度,包括重要凭证、印章、现金等。统一账簿的'建立,报表的编制要求,保留对外汇会计报表的特殊要求,如汇率折算、重估后对报表的要求。
银行人民币、外币会计各有其特点和要求。人民币作为我国的唯一可计价流通的法定货币有其普遍性,金融品种多。而外汇业务受外汇管制,政策性强,最基本的特点是我国目前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任何资本项目的业务外管局要进行审批。外汇买卖业务受汇率的影响,经营性强。这就意味着本外币一体化对银行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及外汇知识,加强现有外汇人员人民币会计培训及现有人民币会计人员的外汇业务培训是一体化的当务之急。提高银行会计人员素质, 在观念上从传统业务的操作人员向现代银行的经营参与者转变。
以效益为中心。“一体化”系统应在现有的,或进行升级的网络高科技平台上,通过总行牵头,集中全行优秀科技力量进行开发,再向分支行推广。或者将经济发达地区银行开发的已进行整合成熟的银行会计一体化系统借鉴过来,由总行统一向分支行推广。总行集中分支行的优化建议,统一进行改进。应尽量避免分支行各行其是,重复投资。
“一体化”的银行,并非任何网点任何业务都能办理,有的业务必须经过人民银行、外管局的审批,有的业务超出一定金额要经上级行授权。“一体化” 的银行会计应重新审视各项风险,严密核算程序,设立预警功能,譬如结售汇业务出现短敞口,系统自行平盘;超出一定敞口数量,系统强行平盘;大额提现系统自动提示授权等。内部控制的严密考虑应是“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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