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会想起
新准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第三十四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第三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第三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三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八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十九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至少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等。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及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一)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二)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第四十二条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第四十四条 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涉及有关报表和附注比较数据的,也应当做相应调整,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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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三下
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商春晓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企业范围内实施,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已达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和较高的水平。它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对会计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做出理性决策,从而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企业来讲,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有利于促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金融改革,健全财政职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但是,企业如何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业绩评价模式等提出了难题,也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一、新会计准则1.新会计准则的概述。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其外部使用者必须获得相关的会计信息才能据以做出正确的决策。而会计信息生成于企业内部,企业管理当局是会计信息的持有者,企业内部管理当局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有必要对会计信息的生成与输出提出管制要求。这种管制以会计准则的形式表现出来,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必须以会计准则为空间限度。这样,会计准则使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不仅反映企业内部管理当局的意志,并且体现出企业外部的利益要求。 2.新会计准则的层次划分。新会计准则体系划分为两个层次:(1)基本准则。即为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该项新准则包括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基础的“一项基本会计准则”,对具体准则进行指导。(2)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包括对原有16项具体会计准则的修订和新增22项具体会计准则,并且两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又可划分为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两部分。 3.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体系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和原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财务报告的目标也侧重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3)体现了中国特色。新会计准则适应我国的国情,在关联交易、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政府补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上保持了中国特色。(4)法规体系一致。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其他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趋于一致,彻底改变了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陆续实施具体会计准则出现的会计准则相互冲突的不利局面,从而使会计准则体系内的各会计准则之间达到协调一致。(5)在新业务方面有所突破。新准则制定了规范金融工具、保险合同等新业务的会计准则,并在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计量上有了重大突破。(6)增强了相关性。历史成本不再是惟一的主要计量属性。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数量不足、涵盖面较小、可操作性较差、信息披露的广度不够以及对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较为排斥等问题,所以新准则首次比较全面地导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众所周知,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财务决策,而财务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会计信息。新会计准则作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的法规,自然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 1.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在理论上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发展阶段。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企业、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企业治理结构逐步构建等现实背景下,财务管理目标定位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最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新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资本化等规定,体现了企业科学发展的要求,服务企业创新和价值持续增长;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等具体准则,可以使企业充分披露并真实反映企业价值的会计信息;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等制度,可以通过会计手段协调企业、政府、投资者、员工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进行企业价值分配。以上对我国当前阶段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确立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提供了财务与会计协调一致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导。 2.对企业内部发展的影响。 从企业内部看,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和企业管理层首先应当全面学习新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把握新会计准则的实质和要求。在此基础上,企业管理层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特点,认真评估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其次,企业要根据需要,对企业的信息系统进行更新,以确保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能够及时、高效地生成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此外,在人员配备方面,企业也要结合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需要,及时配备合格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后续培训,确保相关业务操作的可靠性。同时实践中公允价值的理解和选用是企业内部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从新会计准则本身的定义看,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实务操作中,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达成的最近成交价格、估值模型和估值技术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权益性工具的价格,都可以成为帮助企业获取公允价值的证据。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和科学的决策体系,同时要求企业管理层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熟悉相关的估值方法,特别是估值模型的应用假设及相关技术参数的选取原则,并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 3.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存货发出计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记账,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将产生一定影响。存货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波动,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采用后进先出法,是将最高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上升,减少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是将最低价格的材料入账,使当期成本费用下降,增加当期利润。若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正好相反,即采用后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增加利润;采用先进先出法则增加成本,减少利润。这一核算办法的变动,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惯用手段不能再被使用。即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损耗费用,反映的都是实际的历史成本,而没有人为调节因素,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4.对企业服务与决策的影响。 新准则在理念上更加突出市场化与国际化接轨,紧跟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趋势,通过会计体系的改变,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核算上改变了研发费用即期费用列支的做法,使研发费用资本化。在新准则中,有许多具体准则在具体操作中仅给了一个原则,同时在与税法规定中又有许多不同,仅在会计核算上可能对企业有利,但税法上则不然,这就要财务管理部门深入企业经营实际,充分掌握内外部信息与资源的情况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服务和决策支持的功能,为企业创造管理效益。 5.对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严格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不允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可转换债券在股价上升情况下的损失确认等,有利于财务稳健和风险防范。新准则关于允许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易、投资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10多个具体会计准则中应用,体现了国际趋同,成为一个亮点。但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层可能会出于保护上市企业“壳”资源、获得即定盈利水平等动机,不正当运用“公允价值”,操作“数字游戏”,违背新准则制定的精神和目标。而且,使用公允价值后,未实现收益和损失都要加以确认,增加企业账面利润,由于此部分损益没有现金流量支撑,可能导致收益实质上的超分配,增加财务风险。此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等准则,为企业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工具创新等环境下,利用金融工具、套期保值等进行财务风险规避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之,新准则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原则的要求,无论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关联方披露上还是在分部报告上,都对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个大前提下,企业的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只有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参与到这场变革中来,才能够使自己站在时代的前面,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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