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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空抽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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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的发布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新收入准则的变化将对各个行业、各类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某些行业的影响可能尤其重大。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收入、利润等重要指标的变化、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战略决策,例如薪酬计划、投融资安排、资本运作、税务筹划、ERP等等,都需要重新审视并做出相应调整。甚至,为了适应各种改变,企业可能还需要对现有的商业模式和合同条款进行梳理、修改会计流程和内部控制规范、升级IT系统等等。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2018年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特征,组织权威专家精心设计本高级研修班,以大量的案例,精准解读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帮助相关人员尽快理解新收入准则的精髓,掌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企业运营、税务筹划、内控系统等方面必备技能,为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进一步提高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执行准则的水平、服务企业战略的能力和开展相关工作的本领。百度一下:北国会学习计划   即可参加。

国家会计学院新准则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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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于2011年6月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学院学位教育项目的承接、宣传推广、招生、培养、学籍、学位、学生管理以及就业管理等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实施与学位教育相关的中长期培训项目。从2002年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清华大学先后联合开展总会计师方向工商管理硕士(A-MBA)和在职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成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标志着学位教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研究生部秉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院训,立志为国家培养精通专业、具有国际视野及优秀职业精神的高级经济管理人才。 自2002年9月起,学院与清华大学联合招收研究生692名,其中总会计师方向工商管理硕士(MBA)147人,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学生545名,其中,相当比例的毕业生在大型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发挥骨干作用。学院在培养过程中明确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与用人单位紧密结合,注重学以致用,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特点,注重实践型、启发型教学。201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成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以有效发挥学院在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和高级会计人才教育领域积累的优质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拥有一支适应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的师资队伍,不断改革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应用型、实践型教学,注重解决复杂实务问题能力、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的培养和提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学员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同。学院始终重视以会计、审计为主的学科建设,建立了会计审计政策、会计审计实务问题研究为导向的学科体系,学院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和教研中心,组建了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审计与风险管理研究所、资本运营研究所,深入研究会计、审计、资本市场等领域的重要政策、实务问题,开发系列教材和实务案例,组织学术研讨,为学院应用型人才教学和培养工作提供学科支持。学院的学科建设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同,学院有关领导和教师在全国性审计专业团体担任了重要职务,如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审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企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珠心算协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委员等,在会计和审计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生部开展的学位教育项目主要有: MPAcc为会计硕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的缩写。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成为专业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招生单位代码80401),以有效发挥学院在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领域积累的优质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自2012年起招收全日制会计和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5年起招收税务硕士研究生,其中,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代码为:1253。该项目历年分数线:2012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2002013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2072014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215 2015年招收45人,初试分数线:224 2016年全日制初试分数线225,在职初试分数线166 招生对象为应届生和往届生。 MAud为审计硕士(Master of Auditing)的缩写。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成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招生单位代码80401),以有效发挥学院在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领域积累的优质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自2012年起招收全日制会计和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5年起招收税务硕士研究生,其中,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代码为:0257,拟招收50人(含推免生10人),招生对象为应届生和往届生。该项目历年分数线:2012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1902013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190 2014年招收50人,初试分数线:218 2015年招收40人,初试分数线:201 2016年全日制初试分数线216,在职初试分数线166 招生对象为应届生和往届生。 “MT”为税务硕士(Master of Taxation)的缩写。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成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招生单位代码80401),以有效发挥学院在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领域积累的优质资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自2012年起招收全日制会计和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015年起招收税务硕士研究生,其中,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的专业代码为:0253。该项目历年分数线:2015年招收40人,初试分数线:338 2016年全日制初试分数线329,在职初试分数线325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是我国首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授予会计硕士(MPAcc)专业学位的试点院校之一。自2005年首届MPAcc学生入学以来,截至2013年已培养九届MPAcc学员。其中:前七届学员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清华大学联合培养,2011年后,我院实施自主招生。目前,MPAcc项目主要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教师和国内外一流的教师承担授课和论文指导任务,同时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参与教学。培养方案以国务院学位办发布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方案》为依据制定,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教学方式注重案例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修满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将授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此项目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培养应用会计与金融理学硕士(MScAAF)学位项目。项目背景:随着中国加入WTO,企业经营国际化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浮动汇率、股票回购、新型金融产品和工具不断推出。中国企业转型和做大做强的需求必将带来新一轮的兼并收购浪潮。在新形势下,作为企业的CFO,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他们不仅需要更新自己的会计能力以适应国际惯例,同时还需要掌握先进的金融和财务知识从而能够在降低企业风险的同时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资金。这在保证公司战略顺利实施方面显得至关重要。应用会计与金融理学硕士项目(MScAAF)就是为了满足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创办的。该项目是为那些需要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期为所服务的机构创造更大价值的高层财务管理人员量身定做。旨在培养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CFO。项目目标:通过10门课程的系统学习,以及形式多样的讲座、研讨、企业参观考察等活动,学员将获得以下提升和帮助: 提高学员的分析能力、专业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加强学员对会计和金融前沿知识的理解 使学员精通企业管理所必需的会计和金融 知识及实践技能 能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中国实践 帮助学员准备相关的专业资格考试 项目特色:创新务实的课程内容强大敬业的师资:香港浸会大学负责60%的课程。授课教授都拥有欧美的博士学位,在专业领域享有盛誉,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其余师资由来自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清华大学的知名专家和教授担任。成功运作工商管理教育的经验:香港浸会大学是香港工商管理教育的先驱,其财务课程在亚太区170余所工商管理院校中排名前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清华大学联合培养财务方向的MBA和会计专业硕士(MPAcc)获得成功,积累了丰富的工商管理教育经验。汉语教学,扫清学习障碍:采用普通话教学,全部教材提供中文版本,为您追求知识扫清障碍。权威的资格证书:经权威部门批准,成绩合格者除了将获得香港浸会大学颁发的应用会计与金融硕士学位外,还将获得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充满凝聚力的校友网络:学员将同时成为香港浸大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的校友。学院重视校友工作,以同学情为纽带构建的同学组织,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友联谊机构,更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校友增值中心,是校友交流合作的平台,是校友终身学习的场所。同学们在这里获取管理新知、拓展社会资源、谋求合作机会、助推事业发展。一流的教学环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占地面积340亩,建筑面积70000平方米,融优美的自然环境和先进的信息化教学环境于一体。拥有按照国际职业教育规范设计的一流教学场所和方便的生活设施。为学生提供现代化的教学环境以保持健康的学习心态。培养计划: MScAAF提供十门课程的学习,涵盖会计和金融领域的应用和技能。除八门必修课的学习外,学员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从六门中选读两门,从而在会计和金融领域平衡自己的知识需要。同时,学院还准备了丰富的CFO系列专题研讨、讲座和论坛、以及香港实地考察活动,以加强学员与实务界的联系和培养卓越的领导能力。 一年半非脱产学习学习期限一年半,非脱产学习。每月选择一个星期的周末集中授课3天。全部课程将在18个月内完成。教学语言教学语言为中文。美国会计硕士(MAcc)学位 此项目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福克斯商学院联合培养的美国会计学理学硕士(MSA)项目。学位项目方式: 全日制英语教学招生条件:通过国家统招、自学考试及任何国家承认的教育形式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均可报名。学习方式:学生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完成半年的英语及专业课学习,着重于全方位提高英语应用水平,非会计专业的学生有机会补修会计基础课程。顺利完成前一阶段学习后,获留学资格的学生进入美国天普大学继续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课程学习,修满所有学分之后由天普大学颁发会计理学硕士学位。留学资格要求:1.所有申请人必须参加托福考试(TOEFL)或雅思考试(IELTS),录取的最低分数为托福570[或新托福(IBT)88分,或老托福(CBT)-卷面成绩230分]或雅思6.0分。达到天普大学的英语语言要求的学生将自动获得留学资格。2.平均GPA不低于3.0分,或者得到福克斯商学院的特许。第一阶段,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教学,主要课程包括托福或者雅思强化课程,会计基础专业课程(双语教学);第二阶段赴美学习 10门会计硕士专业课程,还可选修美国注册会计师考试。获留学资格的学生进入美国天普大学继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课程学习,修满所有学分并完成论文之后由天普大学颁发会计学理学硕士(MSA)学位。 本项目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福克斯商学院合作举办,主要为从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并有志于成为国际IT审计师(CISA资格证书)的审计人员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硕士课程教育,旨在充分结合两校优势,培养信息技术与审计技术融合的复合型人才。本项目是国内首个获得教育部批准的审计(IT审计)硕士学位教育项目,采用国际高水准的教材、案例及教学方法,云集了两校既有深厚学术造诣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教授任教,从而使本项目成为IT审计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中外合作项目。证书获取:学员通过考试修满30个学分即可获得由美国天普大学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Master of Scienc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uditing and Cyber Security)。 【课程背景】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被企业越来越多的认可,而作为财务管理的负责人CFO更是站在股东与投资者中间,帮助其制订重要的战略决策,实现企业在高速成长与稳定增长中谋求经营结果的最大化。未来的财务总监(CFO),需要全面系统的知识和技能,以扩宽自己眼界。突破传统财务管理,从企业战略的高度看财务管理的问题;把握经济走势与宏观经济分析,运用公司治理与财务运营等方面的知识,对企业的风险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与防范;协助企业管理者掌舵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需大量接触国内外前沿性的财务管理知识与信息;深入了解相关国际财务规则并借鉴国际企业的相关经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经过十多年财务和会计教学经验,特别是研究生课程教育成果积累,特举办首席财务官研究生课程,系统介绍和讲解基于企业战略的财务与会计。【课程特色】1、课程体系系统:以研究生课程体系为主线,全面系统设计课程;2、师资阵容强大:业内顶级专家执教,传递多年研究成果;3、教学模式先进:采用案例教学,模拟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等手段;4、内容系统实战:关注前沿热点难点,前瞻未来发展走向,做到即学即用;5、高端管理平台:重实践经验分享,构筑优秀交流平台,整合资源,为我所用;6、研修实战特色:不定期精彩论坛/讲座、户外活动、大型返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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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价值不包括土地价值,土地使用税按你的地段位置的单位税额*土地面积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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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指纹锁

2008年7月至今,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借调至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从事国际会计准则研究工作;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技术部从事会计准则及审计工作底稿研究工作;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在长春税务学院会计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领域会计学专业,财务会计方向。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研究成果在《财务与会计》、《山西财经大学学报》、《当代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及CSSCI索引论文多篇;出版《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工作手册》等编著2本;参加并结项省部级课题多项、企业委托的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横向课题多项。(具体科研成果见链接)主讲课程研究生学位教育课程:高级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后续教育培训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及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变化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中国与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公允价值的选择与难点运用、财务报表分析。社会活动中国注册会计师,ICAEW认可的国际会计准则培训师。北京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准则研究外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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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糖miko

陈文绮【摘要】2015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准则一旦施行必将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产生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结合实务中的案例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探讨了新收入准则施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和企业需进行的准备工作。【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控制权履约义务【中图分类号】F275一、引言众所周知,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管理层进行内部决策的主要参考因素,更是众多企业衡量经营成果、进行业绩评价的一大依据。因此,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必将是深远而广泛的,这种影响决不仅仅体现在财务数据上,更将体现在企业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方方面面,如销售合同条款、薪酬福利计划、投融资安排、税务筹划、信息系统等。2014年5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新准则将同时应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这两大会计准则的趋同能够改善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质量,并提高应用不同准则企业之间的数据可比性。为了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新准则持续趋同,也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了财办会[2015]24号文《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尽管新收入准则目前仅为征求意见稿,但从其内容来看已反映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中几乎所有的原则和要求,因此在保持趋同的大势下业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所公布的新收入准则的基本原则不会进行重大的修订。目前,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该两项准则均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而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还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的新行业和新业务模式对现行收入相关准则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合理规范地确认收入成为许多处于新兴行业中企业的一大难题。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应用解释对于许多具体业务核算规范的缺失,导致实务中很多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灵活性过高,类似的交易在不同企业间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使得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和据此作出的决策的准确性。因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新收入准则是相当及时而富有意义的。二、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的阐述,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导致实务中出现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的问题。例如,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在2008~2011年6月的报告期内进行了收入确认方法变更。该公司为IT系统集成商,主要围绕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中心提供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该服务通常伴随着较长时间的安装调试和系统验收。变更前,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变更后,公司将整体系统视为一件产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方法,在系统调试完成取得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2011年12月,该公司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由此可见,这一变更并不代表公司之前采用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而是变更后的收入确认方法更稳健可控,也更具有可比性。在新收入准则下,所有的收入将统一纳入一个确认模式——控制权模式下,而后判断是否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则在某一时点确认。新收入准则下统一的确认模式将帮助企业规范收入确认方法,免去在现行两项准则条款下企业需先进行判断并选择适用的准则的麻烦,同时也增强了企业间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由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变为控制权的转移,意味着收入确认模型由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的转变,控制权模型下更偏向于定性判断的方式也使人为判断的空间缩小,得出的判断结果一致性更高。新收入准则中的取得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项下可能产生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控制权的转移时点的偏离,导致新旧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例如一些汽车零配件供应商,其产品通常是特定适用于某品牌某型号汽车制造商的独特零配件。该零配件除了销售给该汽车制造商外没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据合同约定该供应商有权就当前已完成的工作获得报酬。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该供应商应当随着这些零配件的生产,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而在现行收入准则下的实务操作则通常是在该供应商将零配件交付给汽车制造商的时点确认收入。与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现行收入准则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企业,比如船舶、飞机及其他大型设备的制造商,如果合同条款中有约定客户在支付相当数量的违约金后即可解除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收入确认时间将变为交货时点确认。(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企业需明确两个问题:1.合同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2.交易价格如何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配。新收入准则对于这两个问题给出了具体的指引。如一家企业销售产品并为客户提供后续的安装服务,那么需根据其安装服务的性质来判断其是否应被认为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即如该安装服务是一个定制服务,只能由该企业提供且市场上无其他单独提供该服务的供应商,那么该安装服务不应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如前文中提到的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就属于该情况,其销售的系统及提供的后续安装调试服务应被认为是一项完整的产品,反之,则可认为该合同中包含了两项履约义务,一是产品,二是安装服务。而对于交易价格在各履约义务之间的分配,新收入准则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交易价格,在相对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情况下,可采用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仅就奖励积分计划进行了规范,而对于其他的多重交易安排现行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也造成实务中各企业选择的分摊方式不尽相同。例如电信行业常见的买手机送话费的捆绑销售,手机销售的履约义务在签署合同交付手机时完成,而通信服务则会延续较长的时间。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公允价值递延通信服务的收入,剩余金额作为手机销售收入,也可以以手机和通信服务各自的独立售价为基础按比例分配总收入。从整体而言确认的总收入不变,但由于通信服务的收入通常存在跨期情况,那么不同的要素分配方法就会造成同一会计期间内收入的不同。而在新收入准则下,该项交易被明确要求采用相对单独售价的分摊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很多特定的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附有质保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等。这些规定将对现行会计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各项交易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指引,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区分标准的建立将对百货零售行业、运输装卸行业、对外贸易行业及电子商务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于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是基于合同形式或者发票情况来判断收入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而并没有考虑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实际角色,因此这种判断方法下选择的确认方式可能无法有效反映交易的实质。新收入准则下则是需要基于控制权模型判断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进而选择使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以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进出口的商品前,该外贸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外贸企业仅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从而使部分原本按照商品总值确认收入的企业账面的收入成本大幅缩水,更为真实地反映业务本质。而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销售确认准则的建立则将使得娱乐媒体行业、科技行业的收入核算有据可依。目前的实务中企业通常在知识产权授予期内平均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符合一定条件的授予知识产权交易将需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三、新收入准则执行需关注的重点事项收入准则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过程中,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当其冲的自然是财务部门,而销售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以下四点是企业新收入准则执行中需要尽早准备、重点关注的:(一)销售合同的拟定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合同是收入确认的基础。执行新收入准则前,企业需审视现有合同中的条款在新准则下是否有新的含义,是否考虑对未来的客户协议进行重新架构,是否需要寻求更利于企业的新的销售安排。尤其是对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合同变化频繁的企业,如电信类企业,需要财务部门联合销售部门一起更早地开展合同评估工作,识别是否需对合同逐个进行会计处理,能否对具有相似特征的一组合同进行统一的组合会计处理,以使企业的收入核算在满足准则要求的同时兼顾成本效益。(二)交易价格的确定新收入准则下的交易价格,指的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需考虑可变对价(如折扣、返利、销售退回等)、重大融资成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过往的商业惯例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以可变对价为例,在现行实务处理中许多公司是在可变对价确定且对价的最终金额已知时确认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对该部分估计数提早确认收入。当然,该金额需以“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为限。由此可见,新收入准则在提高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时,需要更多地依赖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对企业财务人员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和进行准确的职业判断的能力要求大幅提升。(三)信息披露的增加新收入准则大幅增加了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影响收入确认金额及时点的重大判断和变化、披露与合同相关的资产及负债的信息、剩余履约义务的相关信息。新增的披露要求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准备难度上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能力要求,而披露信息的丰富化也将促使企业对相应的内部控制流程进行更新和完善。(四)系统更新的需求由于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信息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信息系统依赖的不断加深,新收入准则带来的企业收入确认时点、收入确认金额、账单开具方式、财务报表披露信息的变化必然要求企业信息系统做出相应的更新。系统升级甚至改造很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并伴随着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时还将带来后续的员工培训和过渡期调试,因此需要企业尽早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规划和安排。四、企业应对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准备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新收入准则拟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除非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来执行,而考虑到财务报表对披露比较信息的要求,企业需准备2017年及2018年两期新收入准则所要求披露的数据,可见,留给企业采纳新收入准则的准备时间已经不多了。为应对这一重大变化,企业必须要提早行动起来。首先,建议企业成立一个包括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法律部门、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在内的跨职能的指导委员会以便推进和监督整个实施过程。其次,由该指导委员会着手评估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影响,包括清点企业当中受影响的部门和具体业务、识别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存在的系统及控制缺口、考虑企业为实施新收入准则而需做出的战略改变。最后,指导委员会需就评估出的影响结果制定具体的新旧收入准则转换实施方案和相应的时间安排表,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执行情况对实施方案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从而实现新旧收入准则的平稳衔接和顺利过渡。除此之外,企业也需就这一影响深远的改变及早与外部机构进行沟通,包括投资人、重大合作方及外部监管机构等,尤其是需及时有效地向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传递准确的信息,使其能合理预期收入新准则的实施对公司的业绩、财务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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