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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会计代理制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乡镇党委、政府(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区直各单位: 我区农村自一九九九年全面推行会计代理制工作以来,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村级财务的民主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最近的财务检查和了解的情况看,各地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会计服务站建设不规范、经费少,会计人员待遇偏低、会计监督力度不足;二是集体资金管理中个别村主要干部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动用大额资金,违规担保、多头存款、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公款外存、公款出借、库存现金超限额等违规情况还存在;三是有的村财务监督工作不到位,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四是街道、乡镇对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力度不足;五是个别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出纳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偏低。为切实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市委办[2003]9号文件精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的会计服务站建设1、实行会计服务站经费纳入所在街道、乡镇财政预算制度,并实行收支二条线,即会计服务站年度所需经费由财政划拨,其原来的收费工作由财政承担。2、适当提高会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会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强,又具有依法监督职责的特殊岗位,因此应给予会计人员合适的待遇,一般可参照街道、乡镇自聘干部待遇标准或略高于本地区劳动力收入水平确定,同时要落实好会计人员应得的福利待遇,依法落实会计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3、要强化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招聘、考核、辞退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应及时调整。二、进一步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严格集体资金的管理,是保护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的必要措施。各地要根据仑政办[2002]84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对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的要坚决纠正,性质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同时对土地征用款要求由街道、乡镇指定一家银行(信用社)实行专户储存。村如果需要动用土地征用专户资金的,不管额度大小必须先报街道、乡镇经管站审核,然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计人员才能办理。三、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为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确保党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各街道、乡镇要根据第147号省长令的精神,建立健全3-5人组成的审计小组,根据本地的工作量大小,一般确定2名农村经济审计人员,专职从事农村审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农林局委托和指导。同时,积极推进村级财务正常性审计,原则上要求每三年对各村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全面实施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审计和任期内离任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要及时进行专门审计,审计结果要向群众公开。四、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出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的素质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各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社长的政治和业务知识教育,特别是新任社长(包括行使社长职能的支部书记)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农村经济政策、财务制度,以及党的农村基本制度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村出纳工作人员能胜任现职工作并经岗位培训合格的必须保持稳定,村不得擅自随意调整,对个别不能胜任出纳工作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街道、乡镇经管站考核确认后才能调整,新任出纳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或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五、进一步健全农村财务监督制度,规范农村财务公开工作要抓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堵塞财务制度上的漏洞,其中重要一环是健全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部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因此,各街道、乡镇要重视加强农村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定专门职能部门帮助指导村财务监督小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监督。同时规范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公开的场所、公开的时间等严格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确保村级财务公开落到实处。六、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完善会计代理制,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街道、乡镇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定期听取村财务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中的各种问题。今后如果因财务管理混乱,导致集体经济损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请各地接通知后,认真分析本地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并要配足配强经管站人员,通过完善并落实会计代理制,使全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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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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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预计为6月1日,适用于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章丘市、长清区、济阳县等财政局会计人员。关于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说明济南市各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人员、山财培训网、泉城会计网会计人员: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预计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关于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时间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在济南市财政公众网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一)网络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济南市直、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历下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面授教育培训形式。济南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由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县(市)区面授教育由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承办。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与网络教育一致。(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预计将于自2013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根据省财政厅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同时,在整个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均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学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业理财、会计法知识讲座、办税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为必学内容,其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必学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为必学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收费标准(一)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为服务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为参加2013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二)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按每年度72元收取培训费。(三)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费接受面授教育。济南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持原件复印件进行确认,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填写登记表,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确认登记。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四)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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