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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国(境)外应届留学毕业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规违纪行为。品学兼优,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学习创新能力。乐观进取,善于沟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心智健全,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寻找茉莉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部所属各级邮电企业使用计算机进行财务会计事务处理的单位。第三条邮电部经营财务司负责全国邮电系统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中提及的“系统”包括单位使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硬件”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各种文档资料。第二章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要求第五条会计电算化软件是指用于会计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切实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否则不能提供给任何单位使用。第六条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要求是:软件整个处理过程,从数据输入、内部处理到输出结果都要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有关规定:(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第七条对采用计算机制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保证凭证号的连续,不得重复、漏号。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按财政部、邮电部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第三章对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单位的要求第九条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必须达到邮电部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第十条应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通过评审的。第十一条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必须配有专门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或终端以及不间断电源,对甩掉手工帐的单位还应配有备用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上机操作人员,上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单位须配备专门用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机房,并制定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转。第十二条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有严格的硬、软件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除达到上述要求外,会计核算软件至少应与手工并行运行三个月以上,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试运行的时间应是跨年度的。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审批。甩掉手工作业是会计电算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步骤,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应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积极进行。各使用单位在达到上述一至七条的要求后,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甩掉手工记帐。审批权限具体规定如下:(一)属于省管局或相应一级部直属企业单位,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由邮电部审批。(二)属于地、市、县或相应一级企业单位,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由各省管局或相应一级主管单位审批。(三)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个以计算机全部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省局审批前,须与经营财务司联系。经营财务司视具体情况参与对申请单位的考查。对于已经使用了会计核算软件并已甩掉手工帐的单位,尚未经过审批的,应尽快补办审批手续。
七月的尾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邮电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邮电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以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三条根据邮电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邮电审计工作实行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州)邮电局以及部属局级企事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是部门(单位)实行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部门(单位)的审计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对本单位进行同级审计;对所属单位实行逐级审计。审计署驻部审计局,根据审计署和部的授权,负责组织和指导邮电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审计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并对邮电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问题,进行审计调查。第四条邮电审计机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邮电部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本部门(行业)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同时受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和地方审计机关的指导。第二章邮电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审计机构的设置(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及重庆市邮电局设立审计处。(二)省电信传输局(站)、邮运总站、省会邮政局、电信局和地(市、州)邮电局设立审计科。邮电管理局的其他附属单位以及县(市、旗)邮电局,是否单设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由省局确定。(三)邮电工业总公司、邮电器材总公司、通信建设总公司、邮电科学研究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部属邮电学院(校)设立审计处;部属其他局级企事业单位,也应相应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第六条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各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的任免,应事前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审计专业人员。第七条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章邮电审计机构的任务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一)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信贷计划、外汇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三)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决算进行审计。(四)对邮电企业局(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进行审计评议。(五)对建设单位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六)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利用外资项目的中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七)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九)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第九条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第十条各级邮电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十一条根据政府或者邮电企事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第四章邮电审计机构的职权第十二条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的会议。(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根据核准的审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纠正和制止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自定办法,并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审计信息和审计范围(对象)中发生的重大案件,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如实反映;通报批评典型的违纪事例,表扬遵守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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