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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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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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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和委托代销商品都属于“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中有关科目设置的规定如下:

1、1411  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

2、1406 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周转材料和发出商品都是企业的存货。

代销商品会计准则

85 评论(15)

cherryhu111

没取消,还按原来的核算就行了。

239 评论(14)

西由位门1

受托代销商品不属于存货。受托代销商品,是替委托方销售,根据销售商品的数量收取手续费,不为企业拥有或控制,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存货同时满足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19 评论(8)

ERICA漠漠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委托代销业务中的受托方在确认“受托代销商品”时,应当同时确认“受托代销商品款”,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计入“存货”项目。由此可见,虽然受托方在会计账簿中记录了受托代销商品的价值,但在资产负债表中并没有将其确认为一项存货。因此,受托方并没有确认存货,只是会计账簿中记录了收到的受托代销商品这一事实而已。

244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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