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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bianlai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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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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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法律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各个相关法律方面:(一)会计法与财政法的关系。财政法是国家为调整财政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财政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休的分配关系。它产生并贯穿于国家财政活动之中,具体表现为预算关系、税收关系、企业财务关系以及预算外资金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和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都是通过财务关系连接和渗透的。财政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分配与调度关系,而会计关系中包括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关系。财政法与会计法调整的对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财政关系是以国民经济总体活动为对象,而会计关系则是以国民经济具体经济活动为对象。由于总体活动是由微观个别活动构成的,其总量组成及其变化最终取决于微观中的个量积聚及其变化。二者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既决定了财政关系只有通过会计关系才能实现,又决定了会计关系的处理必须按财政关系的要求来进行。当然,会计法与财政法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说,一是具体调整对象不同。财政法调整的是财政关系,而会计法调整的是会计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内涵不同。会计关系是基层组织发生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而财政关系是较高层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三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各级财政机关,财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愿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财政法律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固定性,有时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一方是社会经济组织,有时双方都是社会组织。四是调整原则不同。财政法通常采取“无偿”原则,法律关系的内容基本是一种纵向的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着眼于宏观经济分配。而会计法则采取“有偿”与“无偿”有机结合的原则,法律关系所涉及内容既有国家与集体利益,也有个人利益;既有纵向方面,也有横向方面;既着眼于微观领域,也涉猎宏观经济调控。(二)会计法与审计法的关系。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在采取一切必要的审计手段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审计就是审查会计。无论是工作内容,还是工作方法,审计都源于会计。因此,会计与审计关系密切,联系广泛。从法律角度看,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审计法调整的审计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监督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由会计活动引起的。审计关系如果离开会计关系就不复存在,而会计关系的实现也往往要借助于审计关系。当然,会计法与审计法是有区别的。审计关系是一种广泛的经济监督关系,不仅包括对会计活动监督,而且包括对其它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审计机关或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一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会计法坚持真实性和统一性原则。而审计法则强调其权威性和独立性原则。会计和审计虽然都具有监督作用和职能,但会计监督基本上属于部门、单位内部的监督,而审计监督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经济监督。(三)会计法与金融法的关系。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指在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是指银行法,广义的金融法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其它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如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和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都是以货币资金的运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律关系和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一致性,二者往往通过货币资金的运动而衔接。但是,会计法属于基本经济法范畴,而金融法属于部门经济法规。金融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横向的平等关系,而会计法律关系则纵横都有。金融法有其独有的法律原则,即统一平等、归口管理原则,按计划发放贷款与择优扶持原则,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收取利息的原则,以及财政、物资、外汇综合平衡原则等。会计法注重于如实反映原则和效益均衡原则等。(四)会计法与统计法的关系。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指统计调查、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管理关系和统计指标的统计监督关系。会计和统计二者都主要是从数量和价值方面反应和监督经济活动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的信息(主要是数据资料),共同遵循真实性、统一性、政策性、群众性、独立性等原则。会计与统计在工作中往往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统计要借助于会计核算资料,而会计也需要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与考核。会计法与统计法又有区别。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各级统计机关,而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具有不固定性。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几乎包括所有的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而会计法律关系涉及的范围要相对窄一些。统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主体的统计行为必须依照统计法律规范进行,具有无偿性。而会计法律关系则是无偿与有偿的有机结合。

会计和法律的关系

269 评论(10)

奥利奥baby

法律主体是包含了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主体 当然也包括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狭义来说就是会计行业涉及的主体 广义来说就是所有与会计相关联的主体都可以称之为会计主体

161 评论(9)

rinpan2013

会计与法是《会计法》。会计是方法,法是行为规范。会计是自然人,是法律执行者和维护者,会计按照法的规范完成日常工作,会计必须学习法律,尤其经济法。

204 评论(13)

重庆渝祥居

一个法律主体是可以存在多个会计主体,如一个有限公司就是一个法律主体,但其分公司、办事处、下属工厂等,都可以是各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一个会计主体最多就是一个法律主体,或者不存在法律主体。如一个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99 评论(10)

阿里嘎多~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关系:在会计基本假设中,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若干个企业组织起来的集团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类推为法律主体。

122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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