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18

飞火+流萤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财政部门会计档案培训信息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pan369247787

已采纳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会计档案培训信息

243 评论(12)

凯大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一)提高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视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程度不够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一定要让事业单位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得到应有的强化,这样事业单位对于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关注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提高。单位领导一定要了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在单位未来的发展和开展所有经济活动的过程当中是多么的重要,让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在事业单位财务工作方面的指导地位得到凸显。事业单位还要让财务档案管理部门的员工拥有良好的财务档案管理观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在有关部门高度的重视的保证之下科学合理地发展下去。不仅如此,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还必须对财务档案的管理高度重视,在整理财务档案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必须要抱着认真、细致的态度,保证整理出来的财务档案都是真实有效的,这样才能保证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作用。(二)实现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事业单位要使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的建设,就要在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完成以后,使构建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基础设施完成建设以后,一定要将高科技信息化的手段运用到财务档案管理工作当中。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单位开展经济活动的同时,必须对财务管理以及档案管理进行有效的协调,这样在财务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当中才能够捕捉到准确的财务信息并进行记录,这样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三)通过加强培训来提高工作人员素养在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日常生活当中许多方面的工作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的管理,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将来采用信息化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式也是大势所趋。如果采用了电子档案管理模式,那么还是靠原有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是不行的,事业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让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习电子档案管理模式的培训,使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通过系统的培训,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能力都能够实现质的飞跃。对于工作人员的培训一定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选择培训的内容,最终使事业单位财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养得到有效的提高。

151 评论(11)

总迷路的熊

这是因为你没进行信息采集,会计从业资格被停用了。这个没办法,你只能打电话给你从业资格档案注册地(就是你领会计证的地方)的财政局会计科询问一下是否可以再进行信息采集。(摘自湖北武汉会计从业信息采集相关问题解答)一、问:哪些人应参加信息采集?答:所有持有武汉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参加信息采集,包括在校学生以及在外省工作但证书尚未调转出我市的持证人员。连续两个登记周期(四年)未进行继续教育和定期登记的会计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上岗,按要求完成每两年一次的定期登记后,再进行信息采集。我市已开通了“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持有我市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免费上网学习。十、问:信息集中采集结束后未采集信息怎么办?答:未按要求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等,不办理定期登记手续。而且,过渡期结束后(2011年3月31日) ,未采集基本信息的会计人员将不能跨省调转,全国统一通过国家调转平台进行跨省调转。信息集中采集结束后未采集信息的会计人员,可以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具体如下:持相关证件原件(从业资格证、学历证书等)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见从业资格证第一页右下角)的办事窗口,填写《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填写时应严格按照表中示例的格式要求填写。填表完毕,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录入系统。

282 评论(11)

世界杯之猪

"从业资格档案号不能为空"是说,在查询会计信息时,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档案号是必填项,必须要填,如果不填话的话,会计信息是查询不了的。考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每一个会计从业资格证上都有一个档案号,这个号码是不会变更的,就像人的身份证号一样,它属于会计领域里的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

356 评论(14)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