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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吃且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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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猫啃鱼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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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拿到了会计证,应该就需要每年继续教育的,以前会计证需要年审,现在取消了,只要每年继续教育就可以了,你可以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问一下,我们沈阳现在在网上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听完课件,拿着会计证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贴继续教育的贴,就可以了!

宜昌市财政局会计人员培训

303 评论(10)

昵称真是醉了

宜昌会计培训班伍家岗区滨湖路2号, 宜昌市_·_宜昌仁和会计培训(东山校区)西陵区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21号泰富广场1号楼1单元4层, 宜昌市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宜昌分所)西陵区隆康路6号, 宜昌市一、2022湖北省宜昌中级会计报名入口官网是什么?湖北省2022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实行全程网报,考生可以在计算机上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不支持手机、ipad等)进行报名。二、湖北省宜昌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吗?如果同学们对自己的考试成绩存有疑问,认为分数远远低于预期,可以申请复核!财政部的报名简章明确指出: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地区必须完成考生的信息复核工作!各地区对成绩复核的安排时间并不一致,考生可以多加关注报名地的通知。三、湖北省宜昌怎样查询自己是否报名成功?考生想知道自己报名成功与否,可以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进入考试服务中的报名状态,选择自己参加的考试类别(中、高级),输入自己的报名信息、验证码,点击查询就可以知晓自己是否报名成功了。小编在这里提示各位考生只要按照步骤操作,成功报名基本上没什么问题,如果出现问题,考生可以直接联系具体部门进行操作改动哦!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中级会计师频道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报名入口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151 评论(10)

许小丹丹丹

会计证的后续教育是怎么回事?会计继续教育每年都在举办,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但是,不强制参加续教育。你可以找正规的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目的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提高持证人员业务素质。一、培训内容: (一)高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统一组织培训。(二)中、初级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5、根据会计人员需求制定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内容培训。 二、培训要求: (一)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时间不低于24小时,按照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保证培训质量。 (二)各培训单位根据以上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安排今年的培训计划,并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将下月培训计划报送财政局会计处。 (三)各培训单位不得强制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严禁挂靠非培训学校,扰乱培训秩序。

106 评论(9)

隔世的童话

这个是不算的,要财政部认可的单位培训后才算的。

95 评论(10)

扈志泉额

对,每年都要年检,年检是通过继续教育这种形式完成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继续教育手续:

一、办理事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年检。

二、办理条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

三、需提交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扩展资料:

审查事项

会计证实行2年一审(注:黑龙江是一年一审),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免检情况

会计证年审期间,下列人员如能提供以下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1、出国进修会计专业人员;

2、住院(六个月以上)的病人;

3、休产假人员;

4、应征入伍后非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证年审

328 评论(13)

幸福的小萝卜

领到会计证后不需要每年年检。

一般来说,领到会计证要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因此每年都要参加的是继续教育而不是年检。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继续教育需要从你取得证书的第二年开始每年一次,但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任意级别的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一般在下半年才开始,截止到年底为止。而大家所说的会计证年检时间一般是几年一次。

扩展资料:

会计证年审主要是考察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持有会计证的人员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证年审

147 评论(10)

zeeleemoon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形式与面授教育形式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鼓励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网络继续教育比重。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3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营改增会计及税收相关政策、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政策、最新财税政策、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内容组织编写了《2013年度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读本》,供各地选用。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并在培训实施前1个月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有本系统所属市县单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还应事先向其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名单,培训工作应当于当年12月10日前实施完成。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 3.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培训机构 1.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83号)的规定,我省普通会计人员可通过浙江省网络继续教育平台接受网络继续教育。 2.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3.2012年度起,省财政厅已不再确定面授继续教育培训点。由省财政厅管理的普通会计人员,原则上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参加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组织的系统继续教育培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六、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人员,完成规定的学时,并通过考核,其继续教育情况将自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2.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人员,其继续教育情况由培训单位协助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到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 3.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或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在职学历教育当年成绩合格的人员,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凭相关培训证明抵免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班的学员,可以抵免当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人员抵免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通知》(浙财会〔2012〕35号),会计人员参加2012年度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可视同完成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8个学时,并减免相应课时培训费用。上述合格人员可在2013年度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点击“大赛补16学时”接受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完成16个学时即视同完成2013年度继续教育。 七、培训时间 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将于2013年3月1日开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时间不应迟于7月1日。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八、督促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相关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精神,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网络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开展,使本地区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人数不低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人数的50%。省财政厅将把各市开展2013年度网络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3.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其办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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