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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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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目前长期开展的后续教育项目主要有 : 【项目简介】为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全面提高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执业能力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财人[2002]19号文件精神,由国务院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举办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班。培训班分为会计专题和审计专题,每年举办3-4期,每期22天左右。【培训对象】 会计专题培训对象: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 审计专题培训对象: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骨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或骨干。 【培训内容及师资】 国有企业总会计师(会计专题)岗位培训班: 模块一:宏观经济与领导力模块 模块二:新法规模块 模块三:高级财务管理模块 模块四:企业风险管理模块 培训班课程将邀请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部门领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知名学府教授、国际知名咨询机构专家和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讲授。 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审计专题)岗位培训班: 模块一:宏观经济与职业能力 模块二:会计审计准则 模块三: 内部审计 模块四: 专题审计 培训班课程将邀请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审计署有关部门领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知名咨询机构专家和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讲授。【收费标准】每位学员交费人民币3600元,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考试与考核】根据培训目标及要求,培训期间将组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将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 【项目简介】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财务监控、风险防范与会计信息利用能力,经国资委领导同意,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共同举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非财务专业背景)财务知识培训班,每年举办2-3期,每期6天。【培训对象】1.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领导人员;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内容与师资】1、培训内容 分类课程模块主要课程模块一财务知识模块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 全面预算管理与控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税收政策与纳税实务 模块二综合素质提升模块企业领导人的财务素养修炼 当前我国安全环境与国家安全战略 模块三企业风险管控模块基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 投融资决策与风险管理 危机管理与风险应对 2、主要师资国资委有关局领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国内著名高校专家以及中央企业(部门)领导等。【收费标准】每位学员交费人民币680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及住宿费等)。【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将由国资委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颁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财务知识培训班结业证书。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利用学院师资队伍的优势,开展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进行培训。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紧缺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部决定启动2012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 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河南省财政厅会计行业领军人才培训北京注协专家型管理人才培训山西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训云南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广西注册会计师拔尖会计人才培养海南省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 企业内训是全球 500 强普遍采取的一种培训方式,特点是依据企业自身需求,量身定制培训课程,满足企业培训和发展的需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依托雄厚的师资条件以及与企业多年合作积累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一整套成熟的企业内训培训体系,旨在促进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知识优化、观念更新和能力提升,实现企业的全面发展。【课程体系】(一)企业领导人培训系列(二)企业董事/监事培训系列(三)总会计师培训系列(四)财务总监培训系列(五)非财务经理培训(六)财务主管/财务骨干培训(七)特殊行业培训课程系列【定制流程】了解企业培训需求拟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实施评估、反馈【合作企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煤集团、广东省国资委、长江证券、鲁能集团、中石油天天燃气管道局、天津中远国际货运公司、海南航空、中粮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用友、PICC、北京农商银行、北京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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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和董事会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秉承“高层次、国际化、数字化”的宗旨,紧紧把握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配合国家人才发展战略,主动融入中国会计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布局,积极探索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继续教育的基本规律,形成了学位教育、高层管理培训、远程教育“三足鼎立”的办学格局,打造出了学院特色和品牌,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中高级财会与金融人才。截至2012年,学院培训总人数超过100万人次。 学位教育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管理硕士(MIM)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EMPAcc)在职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Part-time MPAcc)全日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MPAcc (Full-time)全日制审计硕士专业学位 MAud (Full-time)全日制税务硕士专业学位MT(Full-time)高层管理培训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面向企业的定制课程面向公共管理部门的定制课程公开课程远程教育资格(高级会计师、ACCA等)考试网络辅导会计/税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协会(注册会计师、ACCA、CGA等)委托网络培训企业/机构定向网络培训 学院大力发展以学位教育为载体的高端系统性继续教育。2002年,学院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推出了中国内地最早的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项目(EMPAcc)。2003年,学院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推出了金融与财务方向的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项目(EMBA)。2005年与上海财经大学合作推出了在职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项目(MPAcc)。2011年,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2013年,EMBA、EMPAcc获教育部资格认定。形成了“EMBA项目培养精通金融与财务的CEO”—“EMPAcc项目培养CFO”—“MPAcc、Maud、MIM项目培养未来的CFO和高级经理人”的高级财金专业人才梯队培养模式。截至2013年,学院共举办学位项目51班次,招收学位项目学员2752人。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为落实国家领导人“聘请国际一流师资,办成国际一流会计学院”的指示精神,2003年,学院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推出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项目,致力于打造精通金融与财务、善于服务运营管理的企业领袖。课程与师资项目共开设8门必修课程和9门选修课程,成绩合格获颁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总监资格培训证书。为确保项目的高品质,双方在全球范围内鳞选相关领域最杰出的教授,他们来自于美国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华盛顿大学等一流学府。他们不但拥有欧美名校的博士学位、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具有参与全球成功企业咨询或政府咨询的宝贵经历。学员项目自2003年招收第一期学员开始,已累计招收17个班级共计1033位学员。项目学员层次很高,分别来自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及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诸多地区和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企业及优秀民营企业。高管层次的学员达到60%以上。学员平均年龄42岁,平均工作年限18年,平均从事管理工作年限14年,实务经验丰富。国际影响2008年以来,EMBA项目被英国《金融时报》分别评选为全球第42名、41名、28名、20名、21名、28名。管理硕士 MIM2011年学院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继续深化合作,联手推出管理硕士项目(MIM)。项目师资以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资深教授为主,同时聘请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相关学科的知名教授担纲讲授课程,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践进行深入探讨,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 EMPAcc 2002年,学院与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合作推出了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硕士项目(EMPAcc),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中国CFO”。该项目是我院最早举办的学位项目,也是国内第一个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项目。课程与师资项目课程强调理论与实务并重,重点培养学员将国际最新的经济、财务和会计理念和方法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成绩合格颁发香港中文大学高级财会人员专业会计学硕士学位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总监资格培训证书。项目70%的师资是香港中文大学的资深教授,他们都在北美取得博士学位,拥有多年的企业咨询经验和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教学经验。其余的师资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本院师资或聘请境内外商学院的知名教授以及中国大陆政府界和实务界的精英担任。学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EMPAcc项目为国内培养了一大批高级财务管理人才。项目迄今已开办14期,共招收915名学员。从生源统计看,入学时50%以上的学员已担任财务总监或企业高管职务,40%为财务经理或其他类型的高级经理,所在行业与地域分布广泛,分布于制造业、服务业、金融业、医药、房地产等行业,来源于包括香港、台湾在内的全国27个省市地区。学员平均年龄为37岁,学员平均工作年限达15年。在职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MPAc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于2003年底批准设立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为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上海财经大学联合培养MPAcc项目于2005年3月完成第一期50名学员的招生入学,迄今为止,共招收9期577名学员,学员遍布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学院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单位招生代码:80402),同年学院正式获批独立开展在职MPAcc的培养工作。课程与师资项目课程按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大纲开设,同时结合学院优势开设了丰富的选修课程。项目师资的选聘不局限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师资,而是根据课程设置情况整合相关领域最具权威的学者、行业精英、政府官员等,整合国内外师资资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团队。项目师资既深谙中国国情,又有在亚洲、北美、欧洲等知名学府学习、进修的经历,多元化的国际背景将帮助学员更好地拓展国际视野。学位授予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证书”。同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还将授予学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务总监资格培训证书”。全日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 MPAcc全日制审计硕士专业学位MAud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学院开展全日制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代码为125300)、审计硕士专业学位MAud(代码为025700)人才培养工作。2012年,首批90名全日制会计、审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培养特色运用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培养理念,着力从英语能力、专业功底、实际能力、国际视野以及团队精神和领导力五个方面入手,系统地提升学生的职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以达到打造高水平、应用型,能够应对未来商业世界复杂性的国际化财会精英人才的培养目标。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高强度的英语语言能力的训练和高层次的对外交流,提供能力提升和自我表现的机会,提升英语水平,打下扎实的沟通基本功,更好地适应日益国际化的交流趋势,应对国际化挑战。专业功底的锤炼培养过程中,一方面在课程和师资的选择上精益求精,增加实践应用型课程比重,邀请普华永道等国际知名机构的师资共同开发课程,帮助学生更灵活地掌握和应用专业理论;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注重案例式教学的应用,进一步加大学生接触行业实际的广度和深度。实际能力的锻造通过与宝钢集团、上海电气集团、张江创新学院、光明集团、上海邮政、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实行理论和实践双导师制,加强学生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之间的融合,夯实学生职业发展基础,明晰职业发展规划,开辟职业发展道路。培养学生开阔的视野举办学术论坛,邀请来自政府、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各个领域的权威专家解读时事政策、指引研究方向,引导学生关注和研究社会热点问题,以此不断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和国际视野。培养团队精神和领导能力在日常学习和生活所经历的各项活动中,强调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帮助学生在具有高度凝聚力的集体中领略并培养合作精神,并在共同学习和提升的过程中锻炼领导能力和沟通技巧。 学院按照建设“国际知名会计学院”的发展目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面向国家宏观经济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开展高层管理培训,形成了特色和品牌。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为加快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改善会计行业人才结构,财政部于2005年启动了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该工程以打造中国跨世纪财会行业领军人物,培养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为目标。截至2013年,学院共招收了8期企业类以及1期行政事业类全国会计领军班,共招收学员441名。首期全国企业类会计领军班学员于2010年顺利毕业。会计领军培训班的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3个考核周期。每一个阶段均实行量化考核与淘汰制度,除了必须完成规定课时的集中学习之外,学员还需要发表论文、申请研究课题,并在课余时间完成规定的阅读书目,撰写读书报告。此外,参加高层论坛、课外交流讨论以及工作实绩等均被纳入考核范围。六年的高强度学习如“魔鬼训练”,首期培训班毕业时,50名学员共发表340篇论文,承担250项课题,撰写了750篇读书笔记,并出版了具有相当参考价值的论文集—《春华集》,还有学员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二期毕业的47名学员,毕业时共发表188篇论文,承担150项课题,获得了国家级以及省部级荣誉56项。学院创新培养模式,通过与国际知名职业机构合作,开展境外培训、集中英语培训等,不断拓展会计领军学员的国际视野,提升其跨国业务管理能力。地方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培养激发了全国各地区的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需求,学院主动对接各省领军人才培养的热切需求,先后与广西、安徽、山东、江西、宁夏、陕西、湖南、重庆、海南、杭州、宁波、台州、舟山、柳州、青岛等省市区的财政厅局开展了各类的领军人才培养合作。截至2013年,学院共招收36期地方领军班学员,招收学员1738人。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为提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原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培训的基础上,财政部于2013年推出了总会计师岗位素质提升工程。这是财政部继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后又一全国性高端培训项目。该项目旨在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全球战略眼光、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高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面向企业的定制课程 学院面向市场,整合境内外优势资源,为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课程。学院先后为宝钢集团、中国邮政集团、中国网通集团、中国中铁集团、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东方航空集团、中国铁路总公司、上海汽车集团、上海电气集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金融机构举办了各类中高端培训班。面向公共管理部门的定制课程按照财政部“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要求,学院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财税部门开展了广泛合作。此外,还与政法、卫生、文化、建设、交通、社保、教育等部门开展合作,提供针对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定制培训。开展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为中国培养更多高素质的“经济警察”是国家会计学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学院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举办主任会计师培训及各类业务培训等,积极支持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快速发展。公开课程 学院还直接面向企业、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专业化、高品质的公开课程,以更好地满足财金精英更加个性化的需求。经过持续努力,学院形成了财务总监研修项目、公司高管的财务分析与决策、公司战略与公司治理、博弈论与商业智慧、公司高管的预算管理、企业并购、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一系列成熟的公开课程。 作为由中国政府设立的继续教育基地,国家会计学院肩负着提高会计人员整体从业素质和为西部大开发培养人才的重要使命。为此,学院大力发展远程教育,利用网络成本低廉、覆盖面广的优势,为广大基层会计人员以及西部地区的经济管理人才提供优质的培训课程。建院至今,学院通过远程教育方式累计培养学员90万人次。2010年,学院与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达成了共同面向基层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开展远程教育的协议,设计、开发并代管了“中华会计函授远程教育网”。学院整合了一批高质量的远程教育课程,向二十多万基层财政干部以及上百万农村财会人员免费开放。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远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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