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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万人次。截至2022年7月18日,共有1802人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1071人。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6.7万人次。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是财政部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之后又一全国性高端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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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济一体化和企业管理国际化的宏观大趋势,企业总会计师肩上所承担的责任愈加重大,社会公众也给予总会计师以更丰富的角色期望和更重大的历史使命。在我国经济新常态化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当下,企业迫切需要总会计师发挥出更强大的领导能力,帮助企业达到既定的财务目标。总会计师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组织应该赋予其相应的全力,使其充分发挥出相应的领导能力。总会计师也应该努力提升个人素养,发挥影响力,带领团队成员,帮助企业实现经营目标。二、企业总会计师所面临的履职环境分析(一)总会计师所承担的双重责任客观来看,在生产优先的经营理念之下,我国企业的总会计师需要承担来自《会计法》与《总会计师条例》的双重责任。在二者的规定之下,总会计师的设置规定并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那个导致了工作中出现错位、虚位等现象。总会计师在企业决策层中通常处在末位,甚至在有些企业中还仍然处于执行层面,主管企业的财务大权,面临着双重职责,既要对企业领导负责,同时还得对基层单位负责,最大的难度在于又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财务人事任免权。由于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因此造成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处在权、责、利不平衡的位置上,严重削弱了财务工作的监督职能,甚至滋生出财务管理不到位、制度执行不规范等情况,全方位的监管目标更加难以成为现实。目前,在权小责重、风险高的尴尬地位上,总会计师也并不能规避自身的财务责任,只要企业一旦出现经营管理上的危机或者风险,总会计师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承担责任。(二)总会计师所承受的双重压力在目前相互交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承担着双重法律压力。现行法律法规针对总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工作责任、主管责任等都进行了多层级的表述,并且在不同的章节中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和界定。由于相应考核激励机制的缺位,导致总会计师承担着双重压力,一方面需要对企业所面临的现实经济效益负责,同时还要对企业未来的长期健康发展负责,重惩罚轻激励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总会计师工作压力、职业压力的增加。《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得更加宽泛,当企业出现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由于财务联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总会计师都会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现相关问题,却没有及时抵制、制止、报告的,总会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总会计师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法律风险。(三)总会计师所承接的双重标准在现行的总会计师制度下,总会计师的具体职责仍然体现在会计核算、财务收支、筹资、投资、会计监督等传统领域上,在具体工作中则是财会工作的组织、财务事项的签署、财务收支的审批等财务工作的日常范畴,涉足面较为狭窄,执行层面较低,缺乏在风险管控、价值管理、资本运营、战略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涉及,可以说企业管理、经济发展对于总会计师能力的需求同企业财务管理的状况有着较大的差别。与此同时,总会计师面临着明显的双重标准,既需要跟国际CFO理念接轨,同时也需要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总会计师需要逐步转变为企业运营管理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决策者,然而,从目前来看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三、提升企业总会计师素质的措施(一)提升领导决策能力从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CFO制度来看,CFO是企业管理层团队中的主要成员之一,因此,在企业的整体战略管理过程中,CFO必须具备较高的战略管理水平,并且能够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理念下尽可能地为广大股东谋取利益,在此基础上,积极引领财务变革,成为企业各项先进变革的推动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总会计师也必须具备上述能力和素养,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通过资本运营、财务运营、资金运营等技巧,为企业和股东创造出更加可观的价值,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从当下的环境来看,目前总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已经不在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资金、预算等工作的管理和调配,更多的还需要能够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科学、深入分析,为企业作出战略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由此可见,企业总会计师必须具有较高的宏观经济、市场走势的判断能力,能够充分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问题,找准机遇,分析风险,在最大程度上做到高效率、低风险。与此同时,总会计师还需要培养自身的领导魅力,提高团队凝聚力,能够带领财务会计团队发挥出更大的创造力。(二)培养学习创新能力目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企业的总会计师也将面临这更加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机遇和调整并存,总会计师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学习创新能力,才有可能对市场情况作出自身的研判,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从我国企业现有的总会计师人员结构上来看,总会计师们大多都毕业于上世纪90年代,专业领域集中在会计和财务方面,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并且由于后续教育的乏力,造成总会计师整体素质偏低,难以适应新环境下的职务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总会计师甚至缺乏对财产安全、资本结构等重要领域的基本了解,难以胜任日常工作。未来,企业的总会计师不仅需要处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归集等基础性业务,更多的还需要学会面对金融市场、资本市场、风险控制等领域。鉴于此,企业总会计师必须提高自身的学习与创新能力,除了具备扎实的财会专业知识之外,还应该广泛涉猎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学科指示,这些都是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储备。(三)提升战略规划能力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我国不少企业都已经意识到要想在竞争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获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积极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并学会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企业的未来。企业需要深入分析自身所有的优势,实现内部资源与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以价值为基础形成相应的战略管理体系,不断培育、挖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且在战略方案的不断推敲之中,广泛搜集和分析大量数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的测算和比对。众所周知,战略管理是面向未来的,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企业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上进行宏观把握,对各类事态发展作出预判和应对计划。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高级管理团队中的重要一员,具有决策参与权,因此需要深入研究企业战略管理,以便提升自身的战略规划能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四、结语在实际业务中,总会计师的各种能力和素养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总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将成为决定其工作质量和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新的历史下,大力推动企业总会计师的培训工作,积极发展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是具有直接而深远的意义的,将有效促进我国企业总会计师综合素质的提升,从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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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财政部【财会〔2013〕18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此题应选A B D,至于C我认为只是一种培训的手段,不属于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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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管理体制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内容与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学分管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三)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师资与教材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附 则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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