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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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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五个体系”建设是指:一、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二、完善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三、完善培训和就业体系建设。四、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五、完善基层党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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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狠抓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狠抓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狠抓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狠抓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狠抓基层党建体系建设。根据安置点规模和区域实际,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管理服务单元,强化社会事务、治安管理等职能,把大数据融入社区管理之中,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安置点建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安置点各项工作中,合理设置党总支、党支部,配强干部,完善机制,强化功能,确保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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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狠抓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狠抓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狠抓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狠抓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狠抓基层党建体系建设。
以贵州省为例,整合财政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帮扶资金等,重点聚焦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满足搬迁户子女就学需求,确保每个安置点有1个卫生服务机构。紧紧围绕搬迁群众生计方式非农化转变,结合省内外企业用工需求和贫困劳动力特点,统筹各相关部门培训资源,强力推进搬迁劳动力全员培训,逐户建立培训档案,不断提升就业技能。
通过就地就近就业、组织化劳务输出、返乡创业带动、强化产业配置、托底解决困难人群就业等方式,确保有劳动力家庭1人以上稳定就业。大力推进感恩教育、文明创建、公共文化、民族传承“四进社区”,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道德讲堂、移民夜校等载体,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引导,增强搬迁群众社区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培育感恩奋进、积极向上、自强自立的社会心态和精神风貌。
根据安置点规模和区域实际,合理设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管理服务单元,强化社会事务、治安管理等职能,把大数据融入社区管理之中,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安置点建到哪里、党的工作就开展到哪里,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安置点各项工作中,合理设置党总支、党支部,配强干部,完善机制,强化功能,确保每个安置点基层党组织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扩展资料:
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完善相关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贵州省积极构建“五个体系”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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