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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政府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探索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新途径,促进注册会计师客观、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现将《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自文到之日起生效,原京财协(1994)35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北京地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和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批、注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无挂靠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两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有效执业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方可作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2.有十名以上职龄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五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人包括在其内);3.主任会计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工作经历,年龄不得超过50岁;4.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发起人担任;5.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人民币;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第五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地名、行业、姓氏等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第六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下列材料:1.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书;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和主任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和专职的有效证明;(见附件四)4.出资证明和出资协议;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6.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7.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档案材料(见附件一、二、五、六);8.北京注协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2.业务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4.出资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5.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6.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7.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8.法定代表人;9.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见附件三)10.会计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11.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人事管理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执业质量控制制度;4.执业档案管理制度;5.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1.由发起人向北京注协报送有关申请材料;2.北京注协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批。凡批准执业的由北京市财政局颁发批准执业证书;不批准执业的,十五日内由北京注协书面通知申请人;3.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正式执业。(1)自接到北京注协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北京注协办理执业登记,并交纳执业审批登记费;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入北京注协的入会手续及其他有关事宜;(2)持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3)到北京注协领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4.北京注协将有关审批材料送中国注协报财政部备案。第十条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和北京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协解释。财政部或中国注协如有新的规定,应遵其执行。附件一:______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备注:注册会计师还应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会计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2、退离休人员还应提供退离休证明;3、专业证明。附件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1.从业人员中注册会计师排在前面,其他从业人员排在后面;2.从业人员中既不是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非执业会员的,在后面格中排“无”。附件三:______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四:拟任命的____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基本情况表附件五-1:注册会计师审核表会计师事务所附件五—2:工作及执业简历附件:1、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2、注册证书复印件3、注册技术职称复印件说明: 1、注册会计师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由原事务的负责人填写。主要说明2、注册的会计师在原所执业水平、职业道德遵守情况、是否同意其转所等情况。附件六:____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简历表附件: 原单位人事部门章1、学历证书复印件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年 月 日说明:本表需加盖填表人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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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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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2名及以上;
2、申请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需要具有15名及以上,并且其注册的会计师需要具有60名以上,另外其合伙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且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且其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需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必须设有会计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另外拟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名称不得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或有误导性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5、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其中设立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必须由执行会计事务所的1名合伙人担任;
6、申请设立会计事务所其合伙人必须在境内有稳定的住所,并且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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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盛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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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有以下四类审计业务: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2.企业验资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如何承接审计业务,通常审计步骤: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第一: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计划阶段通常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2)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3)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4)确定审计重要性(5)分析审计风险(6)编制审计计划,主要包括初步制定控制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及其实施时间安排。第二: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1)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根据计划阶段对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执行以及执行多大范围的控制测试程序。在控制测试程序之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控制风险进行再次评价。控制测试不是必须执行的程序。(2)实质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根据计划阶段初步评价的内部控制结果制定实质性测试程序,同时根据控制测试程序对控制风险的再次评价,修订原制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无论控制风险评价结果如何,都必须对重要审计项目和重要认定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第三,整理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工作包括:(1)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2)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期后事项;(3)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作适当披露;(4)形成审计意见,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业务:1.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2.其它法定审计业务1.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在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帐;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章程和其它经济文件;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资产评估。2.其它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三资企业的验资、会计报表的审计;股份投制企业的验资,改组审计、年度、中期、合并、分立及清算会计报表审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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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有限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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