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aminiya
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只有满足要求,通过国家承认的公益性组织或者国家政府机关捐赠才能税前扣除。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xiaohoulee
自己做分录的时候是否公益对分录影响是无区别的。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比如成本是80,市场价100.应该交的增值税是100*0.17=17
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97
贷:存货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等到交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公益就有区别了。在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单子的时候,在视同销售收入里填写117,视同销售成本97。接下来,如果非公益捐赠,就视同销售利润交税,如果是公益捐赠,则视同销售成本在利润总额12%以内是不交税的,超过12%的部分就需要交企业所得税了。
扩展资料: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1070000
贷:库存商品9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捐赠外购材料企业捐赠外购材料的会计处理与捐赠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最大不同就在于增值税的处理。企业捐赠外购材料属于改变材料用途,外购材料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和材料成本一并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12008年度,甲公司将材料一批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给灾区,材料实际成本50万元,同类材料在公开市场的不含税售价5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另外,甲公司还以支票一张,直接捐款给某村小学5万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635000
贷:原材料5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银行存款50000
捐赠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注意在捐赠时按公允价值计算其增值税。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例22008年度,乙公司通过慈善总会向灾区捐赠设备一台,原值30万元,累计折旧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有关分录如下:1。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250000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2。捐赠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对外捐赠301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500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外捐赠
水金之幻
一、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分录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仅仅需要将对外捐赠的产品按成本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中,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分录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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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hui杨65928
将自产乙产品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 2680贷:库存商品-乙产品 2000 (按账面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不含税售价4000,税率17%) 对外捐赠,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计算征收增值税”。很多会计在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将其确认为收入,使相关账户发生额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这有悖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等原则。纳税人在视同销售等行为发生时,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发生应按规定纳税,税法规范的是纳税行为,而绝非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 会导致相关经济利益流入,应确认为收入: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代销商品 不确认收入: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 2)以货易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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