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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主管工作计划 一、完善企业机制,强化基础管理l综合管理部要紧抓基础管理,突出重点,不断加大对各管理处的监管力度。对一些发生过事故的小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组织学习,分析原因。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对存在的发出意见书,落实整改,强化小区责任评估工作推进力度,使各管理处长效监管机制健全。l计财部肩负着调控公司各项费用的合理支出,保证公司财务物资的安全的职责。明年财政部实行的新的会计准则,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账务的处理都要在充分了解经济业务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后才能进行,所以,计财部要加强内外沟通,特别是与管理处的联动沟通,在做好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不断学习,提高团队综合能力,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按照财政部会计准则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及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力求会计核算工作的正确化、规范化、制度化,做深、做细、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l行政办办公室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明年以公司对物业管理规范操作的要求为主线,着重在强化管理水平和岗位技能、规范服务标准和质量、不断创新员工培训内容等方面做扎实有效工作。强化办公室的协调职能,建立良好的工作氛围,与各部门、管理处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l市场部明年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促使指标的落实。对物业市场形势进行调研,提供详细资料供公司参考。对标书制作做进一步细化,严格按照上海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准则制定管理方案,并对商务楼板块按商场、办公楼予以分类制作文本,形成范本。人力资源部要着重检查、促进各管理处用工情况,避免违规用工,杜绝各类劳资纠纷的发生的同时,想方设法规避人事风险,降低人事成本,利用本市现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优惠政策,享受政府补贴,为公司今后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的保障。 二、拓展市场空间,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法则,也是市场竞争中颠扑不破的真理。虽然物业管理行业当前,由于物业市场的迅速扩大,竞争日趋激烈是由经济规律所决定的,我们要充分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物业市场的迅速扩大更是难得,为我们搭建了宝贵的全面参与市场竞争的舞台。l实施成本控制战略,通过推行区域管理制度,消除资源的浪费,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降低工作衔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品质。在降低成本的方案中,最大限度节省人力资源,全力拓展外部市场,广泛开展经营活动。l承接高端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随着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物业市场迅速扩大,依托现有市场积累经验,广泛地参与较大范围市场竞争势在必行,物业管理行业规模经营才能产生效益,只有走出去,参与到全面的、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经过残酷的市场竞争的洗礼,我们才能发展壮大,而且才能在更大的范围打造服务品牌。l锻造一支技术强、作风过硬的队伍,通过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为公司的日渐发展储备人才。公司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是否能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需求,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公司在向一级资质迈进的道路中,除却管理面积的要求,必须拥有具备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目前公司(含外聘)员工,仅有10名人员,距离还有很大差距。所以,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扩展服务思路,由于我们直接地、经常地接触着销售终端——顾客(业主)。所以物业公司具备着其它行业不具备的独特优点。拥有广阔的物业市场为物业企业进入中介代理领域提供了前提。利用豫园品牌优势,商场商铺的经营管理也是我们可以涉足的区域。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确和细化,物业的延伸必然会得到深远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集思广益,思索物业延伸服务的可行性,挖掘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应对物业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今后的工作展望目前,物业公司在内部管理方面也就是“软”管理方面有了很大提高,如服务的及时性、质量、态度及标准化管理方面,但由于物业服务中硬件设施不到位,致使部分服务部分达不到需求。员工队伍整体技术含量低,在今后的人事工作中要加强对高技术、高能力人才的引进,并通过培训挖掘内部技术潜能,发现、培养和储备技术人才。公司目前处于发育阶段,与本市大型物业公司存在着差距,在走向市场. 1、准备物业公司运行(特别是开盘期间)所需的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2、去知名物业公司参观学习 3、拟定物业公司组织架构和销售期间物业管理人员编制配备 4、各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部分装裱上墙 5、为开盘招聘和储备保洁、保安、工程人员(保安、保洁各2人) 6、选定管理、保安、保洁人员、维修工作服装; 7、保安执勤用品、保洁物资准备 8、拟定培训计划,拟定保安、保洁、办公相关资料和表格,请专业公司设计同和物业“LOGO” 9、拟定开盘物业配合方案、营销期间物业管理工作和临时工作纪律 10、对保洁、保安、工程、办公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和现场指导 11、拟定销售期间物业管理服务统一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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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四、会计报表格式五、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录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一、流动资产二、长期投资三、固定资产四、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五、流动负债六、长期负债七、所有者权益八、成本和费用九、收入十、利润和利润分配附录二:其他相关法规(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总说明(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十三) 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事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1) 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2) 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十四) 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 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十五) 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十六) 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十七) 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 编号 名称(一) 资产类1 1001 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100901 外埠存款100902 银行本票存款100903 银行汇票存款100904 信用卡存款10090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100906 存出投资款4 1101 短期投资110101 股票110102 债券110103 基金110110 其他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 1111 应收票据7 1121 应收股息8 1131 应收账款9 1133 其他应收款10 1141 坏账准备11 1201 在途物资12 1211 材料13 1231 低值易耗品14 1243 库存商品15 1244 商品进销差价16 1251 委托加工物资17 1261 委托代销商品18 1281 存货跌价准备19 1301 待摊费用20 1401 长期股权投资140101 股票投资140102 其他股权投资21 1402 长期债权投资140201 债券投资140202 其他债权投资22 1501 固定资产23 1502 累计折旧24 1601 工程物资25 1603 在建工程160301 建筑工程160302 安装工程160303 技术改造工程160304 其他支出26 1701 固定资产清理27 1801 无形资产28 1901 长期待摊费用(二) 负债类29 2101 短期借款30 2111 应付票据31 2121 应付账款32 2151 应付工资33 2153 应付福利费34 2161 应付利润35 2171 应交税金217101 应交增值税21710101 进项税额21710102 已交税金21710103 减免税款21710104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1710105 转出未交增值税21710106 销项税额21710107 出口退税21710108 进项税额转出21710109 转出多交增值税217102 未交增值税217103 应交营业税217104 应交消费税217105 应交资源税217106 应交所得税217107 应交土地增值税217108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7109 应交房产税217110 应交土地使用税217111 应交车船使用税217112 应交个人所得税36 2176 其他应交款37 2181 其他应付款38 2191 预提费用39 2201 待转资产价值220101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220102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40 2301 长期借款41 2321 长期应付款(三) 所有者权益类42 3101 实收资本43 3111 资本公积311101 资本溢价311102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11106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311107 其他资本公积44 3121 盈余公积312101 法定盈余公积312102 任意盈余公积312103 法定公益金45 3131 本年利润46 3141 利润分配314101 其他转入31410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14103 提取法定公益金314109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314110 应付利润314111 转作资本的利润314115 未分配利润(四) 成本类47 4101 生产成本410101 基本生产成本410102 辅助生产成本48 4105 制造费用(五) 损益类49 5101 主营业务收入50 5102 其他业务收入51 5201 投资收益52 5301 营业外收入53 5401 主营业务成本54 54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5 5405 其他业务支出56 5501 营业费用57 5502 管理费用58 5503 财务费用59 5601 营业外支出60 5701 所得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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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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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金额。(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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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2.机器设备;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4.运输工具;5.其他设备。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房屋及建筑物35年;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4.其他设备5年。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2.损益表(年、季、月);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第37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第39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第40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第41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第42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第43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第50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第52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第55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第56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第57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第58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第59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第61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第五节工资及奖金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第51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第54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第55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15年。第58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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