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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根据上述规定,合并报表的编制期间应与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新准则明确为年度和中期,中期可以是半年、季度,也可以是月度。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是参照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中对期间的规定编制的,即: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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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第一个针对合并报表编制工作的培训课程,高顿财务培训基于最新的会计准则与政府性文件,帮助学员就合并范围和基本原理、各类业务抵消分录的编制、中期合并、分次合并中商誉的计算、合并中的所得税等方面加强巩固,提高编报者的工作效率,确保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准确性,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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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的业务,可以说是会计这门科目中最难的地方,它和长期股权投资结合,可以出很综合的题。在学习这一部分内容的过程中,刚开始大家都会觉得很难,但是学过以后就会觉得“难者,亦易也”。第一遍看的时候,觉得还得回头去学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学透、学好非常重要,包括金融资产、权益法、成本法彼此之间各种转换,学得非常透彻以后,再去学企业合并,合并报表,掌握了精神实质,再从个表报表和合并报表得角度了解及总结各种情况。自己总结一些学习方法,安排好学习顺序,对学习这部分内容可以做到思路更清晰易懂。以下是对应试学习此部分方法的详细说明,希望对理解和学习合并报表知识有所帮助。主要学习步骤包括: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与金融资产之间各种核算方法的转换总结。二、企业合并,合并日及购买日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会计核算方法总结。三、资产负债表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次交易达成合并及多次交易达成合并),个别报表及合并报表核算方法总结。对以上知识点分项目说明如下:一、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成本法、权益法基础知识点在这里不细述,主要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成本法、金融资产之间各种转换总结。这也是在合并报表中容易考的个别报表中的处理方法,这一步要学得非常熟悉,信手拈来才能应对合并报表和个表报表的各种处理,为合并报表部分学习打好基础。各种转换时的处理要点,做如下总结。(1) 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主要是金融资产转权益法。处理要点:1) 确认权益法的初始投资成本=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取得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2) 转损益1,即原持有股权投资划分为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3) 转损益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上面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转为权益法的当期转损益。4) 权益法对初始投资时点的账面价值调整,将上述计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差额不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2) 公允价值计量转成本法处理要点:1) 初始投资成本=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2) 原持有股权投资划分为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一般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此处没有损益。3)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上面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转为权益法的当期转损益。对照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的以上两种处理方法要点,可以总结相同点:从金融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均用的是公允价值,都要对之前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转为权益法的当期转损益,在以后合并报表中这部分在个别报表中处理过的损益就不需要再调整了。(3) 权益法转成本法处理要点:1) 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2)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目投资时点转损益,否则个别报表不结转,在合并报表中要结转。(4) 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要点:1) 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认处置损益2) 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处理;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时,如果是以前年度的,调整留存收益。3) 追溯调整,对原投资时点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经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应的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也对应调整。4) 本期的损益及其他权益按照权益法正常做就可以。(5)成本法转金融资产处理要点:1) 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部分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认处置损益2) 对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损益,类似其他类资产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方法,可以和其他的资产转换总结学习,对照理解。二、企业合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基础知识学习透彻以后,接下来学习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中学习要点主要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在合并日和购买日的个表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个别报表处理方法:1)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报表处理方法: 1)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借:资本公积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将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通过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出,视为合并前后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2)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业务相对简单,资产负债表日合并业务不再讲解,自己看书应该比较好理解,着重说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方法。个别报表处理方法:1) 始投资成本=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含税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实质为以付出资产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2) 确认支付资产的公允价与账面差额,即视为处置损益。合并报表处理方法:1)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考虑所得税后)的份额。对企业合并成本和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在下面钧有讲解。2)调整分录(将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借:存货等【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收账款等【评估减值】递延所得税负债资本公积 【差额】3)抵消分录借: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誉贷: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对于合并日及购买日的合并报表的处理方法学习会了,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并打好基础,对比学习就显得比较容易了。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被合并企业账面价值调整,需要与所得税章节结合理解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考虑所得税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个别报表处理方法,即我们前面讲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转成本法、权益法转成本法,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处理方法即成本法转权益法和成本法转金融资产。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角度总体思路是:1、合并报表中对个别报表中账面价值的部分全部用公允价值来计量,包括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及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情况。对于个别报表中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权益法到成本法,合并报表得总体思路都是将个别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转成公允价值,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2、对于个别报表中没有转的损益进行结转,个别报表中权益法转成本法在合并报表中需要结转,金融资产转成本法在个别报表中已经转了损益,合并报表不需要再调整;对于成本法转权益法,即丧失控制权的情况,需要对处置部分损益的期间进行调整,同时对追溯部分的权益变动部分转损益,成本法转金融资产,个别报表对金融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的损益已经结转,只需要对处置部分损益的期间进行调整。3、合并报表层面的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各部分公允价值之和)-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报表中调整后的子公司公允价值(净资产)=购买日公允价+调整后净利润-分派现金股利+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具体核算方法说明: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合并报表要将购买日的合并报表有些调整分录再做一次,对购买日至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相关评估增值的资产或新确认的预计负债等涉及损益变动分录做出,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责转回等,然后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会运用到长期股权投资的知识,尤其是对子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候,要和权益法的对子公司净利润调整方法区分,权益法中需要对子公司净利润调整包括初始投资时点的调整和内部交易中未实现部分的调整。在合并报表中,对子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只是对投资时点的调整,不再对内部交易进行调整,因为内部交易在工作底稿中要全部抵消,即合并报表需要做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如果学到这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知识做不到十分熟悉,建议回头将长期股权投资学到非常透彻,再来进行以下步骤学习。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及分录掌握精准,其他的特殊事项,例如购买、处置子公司少数股权,多次交易丧失控制权处置子公司股权之类的自然就容易理解了,此处不讲解。以下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总结,只说明第一年的情况,第一年情况掌握了,第二年的就容易理解了 ,此处不讲解第二年分录编制方法。(一)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未公允价值1)将购买日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即将购买日做的分录再做一次借:存货等【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减值确认的】贷:应收账款【评估减值】递延所得税负债【评估增值确认的】资本公积【差额】2)期末调整1)对应部分评估增值的资产和评估减值的负债账面价值调整借:营业成本【购买日评估增值的存货对外销售】管理费用【补计提折旧、摊销】应收账款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资产减值损失【按评估确认的金额收回,坏账已核销】3)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责转回借:递延所得税负债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或借方)(二)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调整分录)第一年,第二年此处不讲解:1)对于应享有子公司当期实现净利润的份额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调整后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贷:投资收益按照应承担子公司当期发生的亏损份额,做相反分录。2)对于当期子公司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3)对于子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做相反处理。4)对于子公司除净损益、分配股利、其他综合收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资本公积或做相反处理。(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借:股本【子公司期末数】资本公积【子公司:期初数+评估增值+本期增减】 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期初数+本期增减】盈余公积【子公司:期初数+本期增减】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期初数+调整后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大于享有子公司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贷: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的母公司金额即权益法的账面价值】少数股东权益(四)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抵销借:投资收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母公司持股比例】少数股东损益【子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年初未分配利润 【子公司】贷:提取盈余公积【子公司本期计提的金额】向股东分配利润【子公司本期分配的股利】年末未分配利润 【从上笔抵销分录抄过来的金额】
大大的好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第二十五条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臵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第三十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五)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第三十四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十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四十一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第四十二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四十五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四十六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第四十九条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臵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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