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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邮电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按照《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编制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邮电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对各项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上报竣工决算、办完财务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财务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第三条邮电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全部情况,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概(预)算和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级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改造等项目。地方级邮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级邮电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与技术措施改造等项资金合建的,应按不同的计划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工作,但竣工决算应该合并编制上报,并按不同建设资金的核算办法,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有关帐务处理手续。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项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资总额比例分别核算,合并编制竣工决算。第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修改权与解释权属邮电部。〔1984〕邮部字454号文件印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已竣工但尚未编制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编报竣工决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第二章竣工决算第六条邮电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在完成其单项工程或全部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或交付使用条件时,应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初稿,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好竣工决算。(一)邮电建设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1.竣工决算封面;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6.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7.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8.文字说明。(二)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1.竣工决算封面;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6.文字说明。其他报表可不编报。(三)单独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第七条邮电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会计和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编审,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一)“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由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会部门共同编制。(二)“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三)“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四)“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五)“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配合。(六)“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会部门配合。(七)文字说明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写,其他部门配合。第八条大中型和部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一式十份,主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财务司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送邮电管理局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局管小型建设项目,部邮政总局、电信总局、邮电工业、器材、建设总公司、集邮总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属单位的小型部管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编制一式八份,主送邮电管理局或部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抄送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关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需要增加的份数和分送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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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而制定。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六)尾工工程情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情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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