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倩倩198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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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r~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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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何重要意义?答: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运行的是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因此,社会各项事业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上都由国家统包统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财政职能的转换和公共财政的建设,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与此同时,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又不大可能承接这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个人收入也相对有限,难以自我消化,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被称为除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在国民经济体系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做一些为财政分忧的事,帮助国家解决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问:如何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近些年来,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哪些主要的特点?答:《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特性和业务特点,又尽可能借鉴了国际通行的惯例,使得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既兼顾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该制度有以下一些主要特点: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问: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如何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能够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可以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保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正在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办法,并将尽快发布。问:如何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贯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答: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本地区对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并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该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方法。各地财政部门还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税务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齐抓共管,确保该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财政部会计司将通过举办各地财政部门参加的师资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会计中介机构应当掌握和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委托进行审计服务时,应当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已明确要求民办学校和基金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社会组织会计制度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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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奔好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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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0571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一、总说明(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制度评价如下: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 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该制度适用于在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3个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近些年来,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政府主管部门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政部会计司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制度点评如下:这项制度是中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是会计改革进程中取得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的颁布执行,标志着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必将对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 年9月30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该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特殊的经济主体,加强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对提高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一些地方只注重产业结构调整而忽视了对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致使相当一部分村级财务混乱,大量集体资产流失。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颁发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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