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欢穆
《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共同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签订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具有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一样(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在法律上的生效契约。
性质
1、明确准备接受委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签约前必须达到双方对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取得一致看法。在会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期中审计、验资等诸多审计业务的委托过程中。
注册会计师必须清晰地察觉今后的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被审计单位能否如实地提供全部资料,注册会计师能否顺利地在审计过程中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等问题。
2、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通常,在签约前,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被审计单位简况,管理人员的经验、品行等相关方面进行全面了解,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同时也为接受委托后安排下一步的审计工作奠定前期基础。
3、评价自身的胜任能力
即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能否胜任该委托业务进行评价。包括:评价自身执行审计的能力,特别要考虑到确定审计小组的关键成员和考虑在审计过程中向外界专家寻求协助的需要;评价自身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独立;评价即将参加受托业务应有的谨慎或关注能力。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计业务约定书
王小虎呦
公司与会计事务所签订的审计协议书,不需要贴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的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扩展资料:
核定征收印花税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
2、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3、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5、需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注明有印花税核定征收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才能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印花税,否则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花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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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审计,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业务范围及目的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 进行审计。乙方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甲方的义务是: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3.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3.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甲方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4.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四、审计收费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应付本约定审计事项的费用为人民币 元,在乙方提交审计报告时付清。如因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增审计费用。五、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式 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七、其他事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产甲方: 乙方: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代表: 代表:电话: 电话:82211088年 月 日参考资料: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评估业务约定书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深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资产评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一、 业务范围及目的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截止 年 月 日 资产进行评估。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条例和规定进行。评估中遵循公认的评估准则,按照标准的评估程序、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在对被评估资产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检查,经确认后,进行资产清查、实地勘查和市场调查,在比较文件基础上进行评定估算。二、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甲方的义务是:1、 及时为乙方的评估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2、 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评估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三、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条例和规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乙方的义务是:1、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由于注册评估师的评估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因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有某些重要的方法反映失实,而注册评估师又可能在评估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评估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2、 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3、 在 年 月 日之前出具评估报告。四、 评估收费乙方应收本约定评估事项的费用,按照乙方实际参加本项评估业务的各级职别工作人员所花费时间及《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计费标准确定,预计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乙方外勤工作结束时支付费用的50%,到取评估报告时支付剩余50%的费用。乙方因评估工作发生的食、住、行费用由甲方负责。如因评估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评估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增评估费用。五、 评估报告的使用责任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一式三份,这些报告由甲方分发、使用,使用不当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六、 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约定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之前有效。七、 约定事项的变更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 违约责任甲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九、 甲乙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甲方: 乙方:(签章) (签章)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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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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