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姐姐~给糖吃
账册就那么回事儿吧,没有高端的实力,就说别人家高端课不好,从古至今证书都是一个人实力的证明,很少没有证书获得轻易晋升的,打工皇帝唐骏不也一样考的国外镀金文凭?
cathyying850
总的来说,会计培训机构都在侧重考证和记账报税的实操,其实都是与社会需求脱节的老套的课程!二十年不变的电算化思维,教出来的学生到社会根本没有竞争力,机构大有啥用。目前我们在沈阳市场能看到的会计培训理念比较新的,大概只有账策会计这一家。
先说考证。尤其哪些CMA、MAT、MACC这类的挂着英文名字的证书,说实话是所谓高端高价没啥用的证书,是给不明会计行业真相的人搞得噱头!用常识去琢磨,CMA美国注册会计师,美国认可不?中国的会计问题都没搞清楚,美国的就好用?何况还不是国家发的,只是协会发的。拿到证书就真的工作无忧?到企业里就能搞定会计工作?扯淡!多少人拿着证书,到企业工作就麻爪,完全不知道从何下手!
再说实战。要清楚一点,这是信息化社会,记账报税会被信息化逐渐替代,而记账报税这个工作本身就已经不是企业招聘会计的方向,企业需要内账管理会计,注意,不是CMA证书那些个理论,而是业财融合的实战,解决会计在企业内部衔接业财问题,给老板做好账的管理方法。账都不准,谈什么辅助决策?
在这个方面,我只推荐会计培训领域的一股新风,账策会计,他们家是实实在在的给会计培训可以找到工作,可以做好企业内部账的课程,是沈阳唯一从财务信息化角度培训会计的学校,理念新,主要是接地气!不扯那些过时的、忽悠的。再说,人家学校也大的,沈阳有3层楼的专门的会计学校吗?
总的来说,会计培训需要与时俱进,总去包装自己的学校,经不起就业检验也没用!大家关注账策会计他们家吧,看看我说得对不对!
咖喱鱼蛋89
法律分析:新政府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liuyanfei0451
我并非预算会计会计专业,你是内行,我是外行.以下为个人意见非标准答案:新的会计制度引入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新的试验,其中一个就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既按照预算会计反映预算收入,同时按照财务会计反映单位的收入费用.意思有啲业务收支是按照财务会计反映单位的收入,同时按照预算会计反正预算收入.
donkeybenben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4605租金收入的定义,该科目核算: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我是行政单位,收到的租金是要上缴财政,不属于本单位收入,所以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我不了解事业单位收到租金怎么处理,如果是满足“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那应该计入租金收入就可以了,无需通过“应缴财政款”核算。
雨樱花ran
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会计分录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预算收入;预算会计怎么记账?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吗?按照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来核算事业单位租金收入,那新政府会计制度设置的“租金收入”岂不是多余??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 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 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 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 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 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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