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伦丫头
1。四级 必须的六级 有的专业必须的 大多数专业不必须 但有了最好计算机2级 一般来说 都要的计算机3级 有了更好驾照 有条件的话就考拉普通话 一般来说考的好的话学校会有奖励学分口译 高级或中级自考证书 要是学有余力的话可以报 从大一就开始考最好大四毕业时就拿到毕业证书还有一些关于你专业方面的就不清楚啦 不知道你什么专业么像什么人力资源管理师阿 物流管理方面的阿 注册会计师阿 导游证啊等等之类的2。英语四六级考试导游证报关员 报检员 单证员 跟单员人力资源师证计算机等级证汽车驾驶执照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电子商务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初级会计师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市场营销师普通话等级考试剑桥商务英语公务员考试现在有很多资格考试,等级考试,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己的从业需要去定,不要盲目的去考。3。英语四六级考试专业英语四六级考试导游证人力资源师证计算机等级证汽车驾驶执照师范院校还可以普通话过级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初级会计师酒店管理证
玲珑金月
NO.1:英语证书-CET-4,CET-6[极其重要]-专业八级[英语专业]-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证书[证书不重要,能力重要,面试的表达重要]-英语中高级口译[含金量很高]-托福(TOFEL)-雅思(IELTS)-剑桥商务英语(BEC)[证书说明了你的英语能力]-托业考试(TOEIC)[没有培训,只是考试,但企业不感冒] NO.2:计算机证书-Office操作是基本技能[不需要证书的]-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有些大城市申请户口时用,必要条件,如上海市] 还有三级和四级。-其他如:ACCP、MCSA、CCNA专项技能计算机证书,则与未来具体的工作选择相关*****关键看实际操作技能。NO.3:学校证书-奖学金证书非常重要--非学生干部经历再有一个“优秀学生干部”的证书,就更好了-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在申请户口时候可以加分(上海),非常重要]-还有一项不是证书的,党员身份在申请公务员、当教师的时候,作用很大NO.4:时下比较热门的第二外语证书-日语(世界500强中87家日本企业)-法语(世界500强中36家法国企业)-德语(世界500强中35家德国企业)-韩语(世界500强中13家韩国企业)-其他如葡萄牙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中国与南美国家的经济往来,与阿拉伯国家的石油合作,前景看好]NO.5:财务类证书-注册会计师(CPA)[共五科,单科报名费80元]-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需要相关方面3年以上工作经验,难度很高(费用2~3万元)。-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ACCA被称为“会计师界的金饭碗,(费用在2万元以内)][职业经理人财务类证书和财务知识必不可少]
小小爱人小姐
你是哪儿的?我给你找的上海的。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会考〔2005〕12号)规定,现就本市2006年度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报考中级资格:(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至报名年度满五年,以下同)。(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3、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二、考试科目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三、报名时间2005年10月11日至10月20日(包括星期六、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四、报名办法1.2006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行网上报名办法,试点地区为卢湾区、南汇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05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凡参加网上报名的考生,可选择任一试点地区进行网上报名,原则上考试也将安排在相应地区的考场。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税网有关公告。2.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持身份证复印件,填妥报名登记表、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各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各区、县报名点地址及电话附后)。3.对于2005年在本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二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4.对于2005年在外省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二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五、其他事项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体系建设,本市报名办法继续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3.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40元、考试用书征订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4.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学校(查询时间:2005年10月)。5.上海财税网站网址:六、各财政局报名地点及电话业务概述 业务流程 相关机构区 县报 名 地 址单 位电 话杨浦区本溪路118号杨浦职业技术学校35010723闸北区天目中路383号8楼闸北区会计培训中心63540394虹口区飞虹路380号底层虹口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服务中心25658819普陀区曹杨路805号普陀区业余大学62549854长宁区武夷路238号新长宁教育培训中心62259325静安区康定路314号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62539133黄浦区四川南路37号上海市黄浦区业余大学63281996卢湾区制造局路754号(近中山南一路)53060775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3号楼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成人教育学院54242972宝山区宝山区友谊支路238号宝山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66785177嘉定区仓场路3333号嘉定区财政局69985328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2楼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34120853浦东新区巨野路219号浦东新区党校68545823*0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60号崇明县财政大楼69613741南汇区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南大门)南汇区财政局58020839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44号奉贤区财政局57180677金山区①朱径镇人民路39号金山区财政局57321647*1109②金山卫镇学府路481号金卫中学57261570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青浦区财经进修学校59734849松江区谷阳北路321号松江区财政局57810007梅山地区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事部南新中华门外新建86364115资料就是好好把教材看几遍,买一套北大东奥的辅导书,比较简单,相信你能过的。
小马摩羯
1、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即CET-4,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全国性英语考试。考试的主要对象是根据教育大纲修完大学英语四级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
2、全国计算机二级证书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面向社会,用于考查应试人员计算机应用知识与技能的全国性计算机水平考试体系。
考生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等背景的限制,任何人均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和实际能力选考相应的级别和科目。
3、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4、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5、导游证书
导游证书简称“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杜嘉班纳Ricky
可以。去当地的会计上岗证培训处报名即可参加会计上岗证的培训。一般每个会计上岗证培训处都有代为办理上岗证考试报名,你也可以自己网上报名参加考试,每年上下半年各有一次考试的机会(考试时间大约是4月和11月)。只要拿到会计上岗证就可以做最基本的财务工作,但是书本上的东西和实际工作中接触的东西还是有所区别的。PS: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 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二)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会计从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考试命题,并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各区、县财政局具体实施相关考试考务工作。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下同),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一条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应按第四条规定向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效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四)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刻制下发。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和颁发。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持证人员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本市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后,给予调入,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和调转登记表,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公示内容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六章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大纲及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教育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安排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定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应当按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上海市财政局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该行政许可。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填写补证申请表,经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核查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0]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00]63号)、《关于境外人员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1]117号)、《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转入或转出本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会[2001]163号)以及《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转入或转出本市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会[2002]147号)同时废止。
一一欧巴桑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高中生可以考会计证。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相关事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
报名方法:
考生在报名期间登录系统后,先选择考区,然后通过《考生报名》模块进行报名,流程为:阅读考生须知→选择考试科目、考点、日期→网上缴费,必须在一小时内完成缴费,否则考生选择的考点和考试日期信息将与考生解除绑定,考生需重新选择考点和考试日期进行报名缴费。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均为计算机考试(三科连考),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小时;珠算五级科目的考试按照《全国珠算技术等级鉴定标准》进行。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每科60分
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内,通过考试的考生凭身份证原件到考试报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手续,具体办理时间以当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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