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88

美乐淘淘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法总则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莫小小爱吃肉

已采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二)对会计核算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管;(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发从业资格证书;(四)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五)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止日期相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对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二)如实记录依法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四)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者证明人)签名,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会计人员办理;(五)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五)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三)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四)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保证其数字准确、凭证真实;机制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使用,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总则

246 评论(9)

优尼makeup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我国现行《会计法》主要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七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无论何种单位,在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载经济业务、独立办理会计事务时,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中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单位负责人要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认真执行《会计法》,按规定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支持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会计工作,并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此外,单位负责人还要保证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6)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虽然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等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管理工作的准则、制度、办法等,各地方、各部门都不得自搞一套、自行其是。此外,其他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破产法》等,都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看补充作用。

135 评论(15)

坚强一点Aaro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社会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委派制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会计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财政部门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项基金的使用,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人民政府委派会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司、企业对设有会计的下属单位可实行内部会计委派。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要求并保障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和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情况,并受法律保护。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加强对会计人员诚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第十条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会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会计监督,并接受依法实施的外部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四条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在签署经济业务处理意见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对签署意见不明确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或者总会计师的单位,其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实行单位负责人与委派人员联签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支票、财务印鉴分开管理;(二)收据、发票领取与使用分开管理;(三)已办理出纳手续的原始凭证加盖“现金收(付)讫”或“银行收(付)讫”等印戳;(四)其他依法应当建立的会计控制制度。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抽查。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有关部门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打击报复检举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有权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对违反《会计法》的重大经济案件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221 评论(11)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