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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与原准则包含内容的差异。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5个部分。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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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企[2018]48号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18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说明福利费不再需要计提,据实列支就好。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和财务通则解读不一致,具体如下:一、税法规定和解读:国税函〔2018〕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中“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1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1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解读为2018年以后不需计提,实际发生额列支但不超过标准2.5%二、对于财务通则的规定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财企[2018]48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18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财企[2018]34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财务通则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没变化,计提还是可以的综合上述规定,税法和会计不同的规定,请选择应用。不知对您有无帮助。我个人建议实际发生时列支,不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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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是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的通知,不管你手持什么会计证书,只要你从事会计工作,就一定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具体什么情况,下面给大家政策详情。
一: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1、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解读:只要你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你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
2、不同的人群如何参加继续教育,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解读:考到证书的人员从次年就要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同样没有证书的人员也要在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二:2018最严继续教育对会计人的学分要求
1、每年必须完成90分,科目不能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通过会计资格考试一科以上可抵免90分,其他项可算10分,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将作为招聘要求、晋升考核的标准,未参加后果自负
1、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不能参加职称会计考试,甚至不能从事会计工作,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解读:从2018年开始,对会计人没有继续教育的,未来或不能参加职称考试;说直白一点,未来不参加继续教育,你不能考证书、不能做会计。
2、参加继续教育还成为人才选拔标准,未参加或未达标准一律限期完成,第二十一条 :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解读:参加继续教育的将会有机会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享受人才福利待遇,类似落户政策、住房补贴,没有参加或没有达标的必须在限期完成,不然后果相当严重,一方面扶持,一方面又惩罚。可见此次对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视程度。
四: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以及参加教育的形式是什么
1、继续教育内容,第九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2、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五:继续教育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六:最后对所有会计人继续教育的10个提醒
(1)继续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指具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了,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2)财政部日前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3)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将不是仅仅“走过场”,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7)学分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8)鼓励会计们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折算学分;
(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10)会计人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此次财政部下达文件,可见重视程度,最后一句提醒:如果你还想做会计,请参加继续教育,如果你不打算做会计了,请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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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科目变化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11.新准则增设了“商誉”科目,从“无形资产”科目分离出来,产生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12.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教材第五章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13.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14.“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5.“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16.新准则中设置的“预计负债”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17.“盈余公积”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关的核算。18.新准则增设了“库存股”科目,核算企业收购、转让或注销本公司股份金额。19.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20.新准则增设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21.“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变为“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变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3.“营业费用”科目变为“销售费用”科目。24.新准则增设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25.“所得税”科目变为“所得税费用”科目。26.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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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4)2、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3、2018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4、2019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5、2020年修订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除此以外,同时修订了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财务报表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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