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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基本特征:
1、会计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是一种经济信息系统。
3、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
4、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5、会计采用一系列专门的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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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每2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奇数年份进行。凡当年领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需参加当年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 二、年检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需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的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三、申报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一式二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相关资料。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限: 逾期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会计证,自证件载明的有效时间结束之日起自行作废,并不得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不过现在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6号令)的规定,从2005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证不再年检,如证书中有需要变更的项目如身份证号、学历、职称、调出调入等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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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班不需要什么特殊的条件 就是在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批个学校就可以了 然后在民政局办理非法人企业 在物价局收费情况备案 这个是批学校的流程 至于是会计班还是文化课都没有其他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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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会计培训办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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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就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职教处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手续相对麻烦,可以参照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下面是深圳市的政策,其他地方应该也是大同小异,可以参照一下。1、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机构。 设立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①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历; 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或三级以上,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历; ③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⑤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①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③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5)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2、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1)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2)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②《**市民办机构审批表》; ③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④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⑥拟举办培训项目的和教学计划; ⑦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⑧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3)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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