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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交接需要交接的东西:1、存放于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2、会计资料;3、税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及税审报告、税务文书、税务账号密码等资料;4、印章票据,包括财务章、公章、收据等资料。《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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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拓展资料: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法律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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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资料交接:
财务软件、财务数据、电子表格以及相关密码的交接,有关印章票据、相关资质、证件的交接;会计档案也要作为物体交接给新来的会计:以前年度的凭证、账目、报表、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2、账的交接: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等;往来账的交接:交接清楚哪些欠款属于死账,经过领导同意后进行坏账处理;总账的交接:一定要跟日记账、明细账余额核对相符,只有账账一致才可以交接,对于有的公司存在内外账的情况,都要做到账账相符。
3、交接现金及银行账户:
清点保险柜中的现金,看一下跟现金日记账是否一样,只要钱账相符,才可以交接;清点剩余的银行支票有多少张、银行承兑汇票有多少未到期的,并与会计登记的应收票据明细账核对相符,不相符的不能交接;
银行账户的交接:基本户、一般户、个人户、银行卡等包括明码以及账户余额,一定要与银行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未走账的原始单据的交接:如借条、发票、合同;已经编制好的收付款记账凭证也要交接。
4、纳税资料交接:
主要是适用于有的大企业专门有税务会计;增值税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报税盘交给新来的会计;国地税的纳税申报密码;国地税联系人电话;国地税的纳税申报表。
扩展资料:
交接注意事项:
1、避免交接人独立处理各类业务,避免交接人仅在交接日的最后一天简单交接各类资料。
2、了解岗位职责,并制定交接工作进度表及交接清单。
3、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双方交接完毕一定要有交接清单,至少三人签字。
4、办税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要办理税务登记中办税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变更登记。合理划分责任,避免职业风险。
5、交接工作前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登记凭证;计算余额;对未确定的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证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单表,注明会计资料数量和存放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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