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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tray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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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会计教育为您解答: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在我国,随着企业发展集团化趋势不断加强,财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也逐步增大,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建立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1.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现状1.1会计人员存在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财务工作者会因为地域或行业的差异收入也变得高低各异,一些财务人员,总觉得自己的收入和地位达不到理想的标准,致使工作心态不平衡,于是工作上拖拖沓沓,对会计基础工作松懈,把心思更多的用于拉关系,走后门,于财务基础工作不顾,事事眼高手低。财务人员有悖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的工作精神置于脑后,存在不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现象。1.2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企业会计基础规范的理解各异。每年会计人员都要参加由单位组织或者自行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以通过会计证的年审工作,但事实上企业为年检而组织的培训学习常会流于形式,一方面部分会计人员参加培训时并不认真学习。这样企业财会人员在自身就存在文化结构差异的情况下,又没有真正对国家最新的会计规章制度进行正确理解和消化,致使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表象五花八门。企业在会计基础工作落实方面,虽然大多数都制定得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可是执行的结果总部和各分公司却形式各异。1.3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流于形式,致使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各异。具体表现如下:1、原始凭证的签字流程形式各异。基层财务人员自身都甚感疑惑,究竟是财务人员先对数据审核,对票据的合法、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再交由领导签批,还是经办人和报销人先直接找单位领导签字后交由财务核算和做账?这样导致管理的思路和流程不清楚,工作表象也就有差异了。2、记账凭证的附件各异。从相关部门收集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哪些该作为财务留存的记账凭证的附件,哪些不该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没有规范可依,财会人员完全根据职业判断,致使各个分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各异。例如,企业采购、租赁等其他合同是否是应作为附件,成为记账凭证不可分割的部分?涉及建造合同的企业,验工计价支付书是整体作为财务的记账凭证的附件,还是只将计算价值的部分作为附件?是用原件作为附件还是用复印件作为附件呢?这些都不规范化。 3、企业自制原始凭证各异,企业的借款单、拨款单、单据粘贴表、缴款单、领款单、付款申请格式各异。至于怎么正确使用就更加不同和随意了。在原始凭证的单据粘贴表上记载了粘贴说明,甚至包括报销人或经办人该做哪些,怎么做等注意事项,而基层会计工作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4、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基层企业还有没有必要登记手工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各企业总部与分公司执行上就参差不齐。5、如何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正确归集成本各异。有些企业把招待费、大额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费等列入办公费,把原材料采购过程中装卸费、运输费等计入机械使用费等等。6、会计记账随意性大。有的企业一方面原材料已购进,甚至已耗用了许多,由于供货发票未到,就一直没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导致财务账面记录与仓库实存记录差异很大,核算不实。另—方面,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不按实际完工产品的生产量办理入库手续,而是以销售数量确定入库数量,未销售部分仍以在产品形式存在,不能正确反映当期完工产品的实际数量。产成品成本就很不准确。7、企业经济业务发生后,不能及时入账,反映财务情况不真实,不完整。有的企业发货时,一切手续由销售部门掌握,只有开具发票时才通知财会部门入账。因此,长期存在—些产品已发出、应计入当期销售的业务,未能及时入账,甚至跨期入账现象。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抵债业务处理不及时。究其原因:主要是债权、债务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抵账手续,财务部门无入账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信息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2.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原因分析造成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会计基础工作对经营管理工作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因此,有的单位负责人不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认为会计基础工作不重要,财务会计工作就是支付中心,不重视会计人员业务学习和会计知识的更新换代,这样,也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知识缺乏了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缺乏足够的认识。2.2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自觉学习精神。会计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两方面,由于会计人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虽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但长期忽视对新的业务知识和实时会计法规的主动学习,使其业务素质停滞不前。此外,部分会计人员尽管掌握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知识,但因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不认真严格执行制度,降低工作标准,造成会计核算工作的不规范。2.3蓄意造假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一些企业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目的。一些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还有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等,这必然导致会计基础工作混乱。2.4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因此,这些单位的会计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无人问津。虽然有一些检查,但有的是专项检查,有的是走过场,应付了事,缺乏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和指导。因此,这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好与坏,完全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3.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性3.1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利于理清企业的核算流程,规范最基本的管理思路。企业财务状况反映的是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数据是企业管理的集中表现。企业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如何管理而建账,对管理的重点进行反映和监督,财务核算流程越清晰,为企业管理者提供的实时数据也就越准确。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有利于理清企业的核算流程,规范最基本的管理思路。3.2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而会计基础工作又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企业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质量,完全取决于会计基础工作。而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不单纯是单位内部事务,它已经影响到会计资料使用者及时了解和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会计资料在加强宏观调控、改善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能为各利益相关者普遍认同和接受,这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3.3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正常有序的会计工作,应当是以规范的会计基础工作作保证。会计基础工作混乱无序,必然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往往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开始的。目前,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股份化的施行,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关心企业的会计报表,要求得到企业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这在客观上也要求会计工作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如果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会计工作的秩序得到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也得到保证。 3.4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需要。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收集、处理、利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从而为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服务。如果没有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会计工作在管理中的职能就难以体现。所以,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使得财务工作汇总的难度和强度也就降低,从而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3.5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道德水平、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会计工作的开展。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对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督促会计人员从会计工作最基本的环节抓起,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起直接作用。会计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既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4.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4.1加强会计人员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企业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必须靠广大财会人员来实行。1、要稳定、充实现有财会队伍,加强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会计行为规范化,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信念。2、注重提升财会人员自我修养,将法律的外在约束和道德的内在约束结合起来,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3、全体财会人员应体现企业财会队伍团队精神,提升企业文化。4、建立健全企业财会人员业绩档案管理制度。5、建立健全企业会计人员培养制度,如培训、考核、晋升、淘汰等。6建立健全企业会计人员学习制度。4.2健全会计机构及规章体系。一是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机构。企业会计管理体系主要是指企业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会计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企业领导、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既要做好领导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促进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又要落实总会计师和各相关会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同时要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如:审计部、人力资源部、销售部、物机部、合约部等部室的协同工作和联系,明确责任、科学分工、加强协作,从而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二是从强化会计基础上着手,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有序开展工作以促进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理顺会计工作秩序。4.3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通过建立与完善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内控制度,使内控制度的触角延伸到会计核算的每一个角落,保证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堵塞漏洞,保证财务决策及财务计划真正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其内容如下:1、建立全面财务预算的管理制度。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3、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及牵制制度。4、建立财产清查保全制度,如存货、固定资产等收、发、存、清查、处置等。5、建立财务授权审批制度。6、建立内部财务分析制度。7、建立单项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8、建立内部财务预警及报告制度。4.4提高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水平。会计电算化极大地提高了会计工作的效率,提高会计电算化安全管理水平主要从如下着手:1、继续学习培训以增强电算化人员的业务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2、提升计算机的软硬配置,确保高效、准确的进行会计业务的处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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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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