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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单位财务管理问题。第一个问题:发票专用章该不该交给代理会计保管?一般来说,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不应当交由代理记账的会计来保管;因为代理记账的会计一般来说,不负责开具发票。第二个问题:如果交由代理记账的会计保管,是否会存在什么问题??我个人的看法,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主要是,不应当由他保管,也不便捷。第三个问题:会不会私用发票专用章为自己的公司开具发票??这个几乎没有一点可能。会计一般都是知道财务制度的,知道发票管理的原理和规范的,你说的这种问题,说明你对我国目前的发票管理模式还不是十分理解。就算代理记账的会计想为自己的公司开具发票,技术上也无法实现啊。所以,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就是:不必要会计保管发票专用章,也不要担心会计会私用发票专用章。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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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可以由会计保管,出纳从会计处领用,发票使用完交回会计保管。按照规定,发票保管期限5年。具体操作:1、建立发票登记领用本。2、购入空白发票后,根据发票数量、号码登记发票本上。3、领用时,按发票领用数量、领用发票号码、领用人登记。4、使用完毕,按交回发票数量、号码、交回人登记。5、妥善保管使用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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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2.发票可以由会计保管,出纳从会计处领用,发票使用完交回会计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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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保存年限是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帐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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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年限为5年。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四章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坏。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计原始凭证保存期根适用的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号 档 案 名 称 保 管期 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 15年 记帐凭证 15年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明细帐15年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辅助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银行对帐单 5年。发票存根作为原始凭证,按15年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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