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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属于视同销售,这种情况其实就是纯粹的销售行为,只是结算方式不同而已。外购货物计入成本,抵债就是销售,计入收入,至于计入主营或是其他,得看公司主营范围,营业外收入现在一般只计与收入无关的利益流入,故此种情况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值税进、销各计即可。分录(参考):购入时: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贷:银行存款抵债时: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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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个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地板铺设,该业务是否归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办公室地板铺设,应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该竹地板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新建办公室,属于发生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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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视同销售的情况就是本来不是销售行为,但是需要当做销售行为来处理,这些行为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那么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具体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
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以上就是会计业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是增值税中确认的,在增值税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大家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这也是税务师考试中,对于增值税考察的一项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
大璐璐131483
小规模自产自用建筑材料是视同销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注意事项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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