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鲁鱼
我国《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包括会计事务)负责。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一个基本常识。假如某企业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伤害并被消费者起诉,单位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绝不能以该商品不是他本人亲自生产等理由推脱责任,法院也不会认定此理由成立。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也应当如此。但是,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因此造成了单位多重主体,无人负责。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检查情况看,产生造假账等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督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账等问题,往往是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非法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的结果,或是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指使,是难以发生会计人员擅自造假账、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是必要的,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同时,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了解上述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途径,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相关人员按照章程要求办理会计事务,有效防范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否定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职能作用也并不矛盾。会计人员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既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会计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可以胡作非为,可以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从事违法经济活动。
艾迪奥特曼
代理记账会计承担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的特点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四川创和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以往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如果一个单位因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被追究责任时,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报表是会计人员编的,我不懂会计,我不负责”等理由推脱;会计人员也往往感到委屈、困惑,认为“是领导让我这样编报表的,为何让我承担责任?”由此,说明原会计责任制度的不科学和不切实际。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从公开曝光的造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典型案例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是产生违法会计行为的关键因素,这些单位负责人虽然对具体的会计技术问题不太熟悉,但对影响盈亏的“关键环节”,以及调整盈亏的“关键技术”却能运用自如。所以,单位负责人以“不懂会计”等理由推脱法律赋予的责任,道理上说不通,与实际情况也不符。从国外有关公司、会计立法情况看,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也都规定由公司管理当局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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