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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财会[2010]26号)文颁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制度全面规范了乡镇恒生院的会计核算办法。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4、新制度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分为五类共35个。其中:资产类12个、负债类9个、净资产类7个、收入类4个、支出类3个。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请参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原文: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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