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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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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来源:山东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时间:2013-12-20财税[2013]37号附件4 财税[2013]106号附件4 主要变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将“陆路运输”修改为“公路运输”。增加通用航空企业提供国际航空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通用航空企业应具有相关资质,即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三)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增加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将“陆路运输”修改为“公路运输”。增加通用航空企业提供的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通用航空企业应具有相关资质,即“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三、自 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按不同租赁方式与情形重新规定适用政策对象:1.修改程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主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改由出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规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2.调整期租、湿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申请主体,如果期租、湿租服务的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同时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货物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则仍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与37 号文原规定一致;如果期租、湿租服务的接受方为境外单位、个人,同时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则改由出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按不同企业与情形重新规定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具体实行办法。1.修改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办法。如果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且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则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如果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则视同生产企业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2.增加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的核定情形。将“零税率”修改为“增值税零税率”。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将“零税率”修改为“增值税零税率”。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将“零税率”修改为“增值税零税率”。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将“零税率”修改为“增值税零税率”。(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条款增加。(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六)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增加“收派服务除外”。由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技术测试、技术培训纳入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纳入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范围,将航空培训纳入物流辅助服务范围,将翻译服务纳入咨询服务范围,因此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上述服务也适用免税政策。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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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亦称“税率为零”。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个特定环节上的课税对象,以零表示的税率。从理论上说,零税率与免税是不同的。
免税是指对某种课税对象和某种纳税人,免除其本身负担的应纳税额,而外购的货物或劳务仍然是含税的。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
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扩展资料:
根据《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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