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8918
在会计处理中,会员积分可以记在负债项下的「递延收益」或「预计负债」中。这个逻辑是一致的,把会员积分看作有较大确定性的履行义务时的支出,所以要入表。若记在递延收益项下,则将销售的商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收入(已确认的),另一部分是递延收益(兑换时加上)。例如公司销售了1000元商品,会员获得100积分,100积分大约值10元,那就记990元营业收入和10元递延收益。在下一个报告期,可根据一定比率对递延收益进行会计处理,若预计将有50%的积分被兑换,那么在下一个报告期记5元营业收入和5元递延收益,营业收入变成990+5,递延收益变成10-5。若记在预计负债中,则将销售额记作营业收入(先全部确认),另记一部分预计负债(兑换时减掉)。例如公司销售了1000元商品,会员获得100积分,100积分大约值10元,那就记1000元营业收入和10元预计负债。这10元预计负债要预先减扣,结算时若不到则可回拨为利润。若50%积分被兑换,在下一个报告期就从营业收入中减5元,从预计负债中减5元,营业收入变成1000-5,预计负债变成10-5。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不会根据积分的实际使用做账,而是根据大致的使用率对这部分负债进行处理。按道理说,积分是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如果销售越多积分越多最后导致的是影响财务状况,不应该从积分的会计处理上想办法。
王道之战约定
1、当期确认的销售收入
(1)如果题目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全部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应当在本次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公允价值之间来分摊,奖励积分公允价值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分期摊销确认为收入,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账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2)如果题目没有给出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时
此种情况并没有说明每个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故需要采用相对公允价值比例法。比如销售商品货款总计1500万,每1万元商品可兑换0.5个奖励积分,那么奖励积分公允价值=1500×0.5/(1+0.5)=500。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时(假设现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递延收益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 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客户奖励积分”属于新《收入》准则中“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的一种具体体现方式。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客户选择权的“客户奖励积分”,企业应当分析判断该积分兑换的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具有实质性)。
如果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能兑换到额外有价值商品时,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判断该权利是否重大时,应该考虑金额和性质进行综合判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风风一样的自由
一、新收入准则下买商品送积分的会计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客户奖励积分,客户以后再次购买商品时,该积分折算成现金用于抵货款。企业收取的货款中对应的积分奖励部分,性质属于预收的货款,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是商品或服务。因此,这部分款项的会计核算应使用“合同负债”会计科目。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A商品的同时给予客户奖励积分,一元一个积分,乙客户购买了2.26万元的商品,获得了2.26万积分。每10个积分可以兑换1元,甲企业销售A商品的会计核算如下:借:银行存款 22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7740;合同负债 22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二、新收入准则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