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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1)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2)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是否正确。2.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前后期是否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苻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实质件秆序,应在了解被审计单位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会计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测试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上述五个条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来说,被审计单位采取的销售方式不同,确认销售的时点也是不同的:(1)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通常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単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着重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相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的现象,或者虚记收入、开具假发票、虚列购货单位,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的现象。(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通常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收到了货款,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应注意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或开具虚假出库凭证、虚增收入等现象。(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通常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货物发运凭证是否真实,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4)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销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可能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侦之间的差额,通常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5)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通常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际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况。(6)销售商品房的,通常应在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对此,注册会计师应重点检查已办理的移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票账单是否已交对方。如果被审计单位事先与买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则通常应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3.必要时,实施以下实质性分析裎序。(1)针对已识别需要运用分析程序的有关项目,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通过进行以下比较,同时考虑有关数据间关系的影响,以建立有关数据的期望值:①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预算或预测数等进行比较,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构成的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②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或预算或预测数据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查明原因;③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审计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④将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⑤根据增值税发票中报表或普通发票,估算全年收入,与实际收入金额比较。(2)确定可接受的差异额。(3)将实际的情况与期望值相比较,识别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差异。(4)如果其差额超过可接受的差异额,调查并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佐证性质的审计证据(如通过检查相关的凭证等)。(5)评估分析程序的测试结果。4.获取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注意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低价或高价结算的方法相互之间转移利润的现象。5.抽取本期一定数量的发运凭证,审查存货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6.抽取本期一定数量的记账凭证,审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销售发票、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一致。7.结合对应收账款实施的函证程序,选择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8.对于出口销售,应当将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向海关函证。9.实施销售的截止测试。(1)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额以上的发运凭证,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一定金额以上的凭证,与发运凭证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2)复核资产负侦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并考虑是否有必耍追加实施截止测试程序。(3)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5)调整重大跨期销售。对销售实施截止测试,其目的主要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被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并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据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该注意把握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发票开具日期;二是记账日期;三是发货日期(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这里的发票开具日期是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日期;记账日期是指被审计单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并将该笔经济业务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日期;发货日期是指仓库开具出库单并发出库存商品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常常是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所在。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径实施主营业务收入的截止测试。一是以账簿记录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查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査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与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而未记入报告期收入的情况。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多计收入。二是以销售发票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若干张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开具的销售发票的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利润的情况;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査看被审计单位的销售发票存根的连续编号是否完整,并考虑查看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因此,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少计收入。三是以发运凭证为起点。从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查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少计收入。上述三条审计路径在实务中均被广泛采用,它们并不是孤立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同一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审计中并用这三条路径,甚至可以在同一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审计中并用。实际上,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各异,管理层意图各不相同,有的为了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多地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便于筹资等目的,可能会多计收入;有的则为了以丰补歉、留有余地、推迟缴税时间等目的而少计收入。因此,为提髙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凭借专业经验和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其中的一条或两条审计路径实施更有效的收入截止测试。10.存在销货退回的,检查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原始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结合存货项目审计关注其真实性。11.检查销售折相与折让。企业在销售交易中,往往会因产品品种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结算方面的原因发生销售折相与折让。尽管引起销售折相与折让的原因不尽相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但都是对收入的抵减,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因此,注册会计师应重视折相与折让的审计。销售折相与折让的实质性程序主要包括:(1)获取或编制折相与折让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2)取得被审计单位有关折相与折让的具体规定和其他文件资料,并抽查较大的折相与折让发生额的授权批准情况,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合法、真实;(3)销售折相与折让是否及时足额提交对方,有无虚设中介、转移收入、私设账外“小金库”等情况;(4)检查折相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2.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委托代销、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分期收款销售、出口销售、售后租回等,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1)附有销售退冋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对退货部分能作合理估计的,确定其是否按估计不会退货部分确认收入;如果对退货部分不能作合理估计的,确定其是否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2)售后回购,分析特定销售回购的实质,判断其是属于真正的销售交易,还是属于融资行为。(3)以旧换新销售,确定销售的商品是否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是否作为购进商品处理。(4)出口销售,确定其是否按离岸价格、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格等不同的成交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和金额。13.调查向关联方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品种、价格、数量、金额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对于合并范围内的销售活动,记录应予合并抵销的金额。14.调查集闭内部销售的情况,记录其交易价格、数量和金额,并追査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已予以抵销。15.确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列报是否恰当。 其他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程序其他业务收入的实质性秆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获取或编制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营业收入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2.计算本期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的比率,并与上期该比率比较,检査是否有重大波动,如有,应查明原因。3.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收入确认原则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择要抽查原始凭证予以核实。4.对异常项目,应追查入账依据及有关法律文件是否充分。5.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一定数量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追踪到销售发票、收据等,确定入账时间是否正确,对于重大跨期事项作必要的调整建议。6.确定其他业务收入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是否恰当。

cindyhouse0221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报告的情形举例:(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2)提前应用(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3)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 强调事项段是指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会影响到财务报表使用者据此做出决策的事项,用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强调事项段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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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提前应用(在允许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
3、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考生在输入准考证号,登录操作系统界面之后,先要核对上面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然后将注册会计师考场守则仔细阅读。还不太熟悉机考操作的考生,可以先看一下机考的操作说明,然后等待考试。
考生可根据自己的答题顺序进行作答,但一定要控制好答题时间,要多留一些时间给主观题,毕竟主观题所占的分值很大,难度也很高,在答题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去理解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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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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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要对这些内容进行鉴定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鉴别和判断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标准 司法会计鉴定的直接依据主要是在司法会计检查过程中搜集到的确凿、有效的证据。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分不开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深入。司法会计鉴定所需资料是通过司法会计检查这一环节取得的,对整个案件的检查和鉴定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规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完全依靠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经验来作鉴定,往往对同一经济案件的同一会计事实的司法鉴定,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鉴定,这种现状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有一定的联系。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审计准则。(2)地方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3)单位内部的有关制度规定,重要的合同以及重大会议纪要。(4)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5)鉴定报告标准。其中,前4项内容是我们进行财务会计事实认定的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可以认定其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质证材料,即使不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定,如白条入账,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在合伙纠纷案件中也可以认可。第5项是鉴定报告标准,这一标准与审计报告不同,也不能照搬审计报告准则,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报告格式、内容、报告用语等。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与年报审计证据不同。前者的证据是确凿和精确的,它的取得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是司法机关藉以对被告量刑定罪,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司法会计鉴定是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经济业务的审查鉴定,其证据的获取除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规外,也必须依据报表审计的证据规则。但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还要受当事人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6条),需要审判人员的判断(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经济纠纷案件的证据通常由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获取,经济犯罪案件则需要懂侦查学、犯罪学等知识的刑侦人员介入,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充分与否,将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因此它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一项中心工作。 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在实际中,对经济纠纷案件的鉴定占大多数。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账证不全、原始凭证真实性差、会计账目混乱、管理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涉案时间长。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上就不能使用抽样审计的办法,必须进行详细的审计。具体鉴定的程序和方法应包括下述步骤:(1)接受委托,会见委托人。对案情重要事实、当事人及考虑中的问题进行了解。(2)询问调查。了解经济案件发生单位的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以确定司法会计查验的重点和范围。(3)进行分析性复核。(4)进行符合性测试。(5)进行实质性测试。(6)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结果。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司法会计工作的结果,其服务对象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与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不同。民间机构审计报告通常是简式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四种报告形式。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目前没有一个标准的范式。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当为详式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标题。应当统一为“司法会计鉴定报告”。(2)收件人。应当为鉴定业务的委托人。(3)简要案情。(4)司法审计情况:①被审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财务状况;②被审单位账面反映情况;③审计情况。(5)鉴定分析说明及依据。包括质证、听证记录、会计资料、有关重大经济合同、重要会计记录等。(6)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结果。对鉴定结果要陈述清楚并附鉴定明细表。(7)鉴定人签章。签章人和鉴定人要一致,至少应由两人鉴定并签章。 需要指出的是,鉴定结论要用陈述事实的语气来描述。至于鉴证结果究竟由哪一方负责,则由法官来认定。鉴定报告的措词要严谨,事实和数字要准确,要有确凿的证据,经得起考验。司法审计情况要按委托内容逐条说明,说明哪些事项是符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可以确认的,哪些事项经双方质证认可达成一致意见的,哪些事项有争议、需由法官来认定。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要送达委托人、诉讼当事人,要让他们明白和读懂报告。因而对审计情况要附明细表,把审计过程中每一笔数据的出处列示清楚,每一笔数据都必须要有依据,要经得起各方面挑剔。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还应当建立错鉴追究制度。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过失或技术水平原因出具错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应当取消鉴定人资格。这样才能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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