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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house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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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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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会计非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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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Jing樺

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现在,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原来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风、雨、雷、电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于与企业管理不善无关,现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3]37号文)中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加入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这些货物的违法成本承担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销售税额。也相应的提示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守法经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的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某企业2104年由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原材料被盗30千克。其中每千克进价200元,本批次货物共进货1200千克,支付运费1000元。原材料及运费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须做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包括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及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其中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为200*30*17%=340元,运费部分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000*11%*30/1200=2.75元。发生时会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6342.75 贷:原材料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2.75 月末根据处理结果,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到相应科目即可。借:管理费用(其他应收款等) 6342.7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63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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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lett0306

非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1、当非常损失发生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等)贷: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转出。

2、结转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营业外支出中的“非常损失”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4、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认定,决定了是否需要对外购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5、由于税法规定发生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须转出,可以起到抵扣销项税额的作用,不会增加企业纳税负担,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购进时所发生的进项税额要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转出,抵减发生损失当期的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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