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文文1314
第一,科学设置会计科目。科学规范地设置好会计科目,是做好会计核算和电算化的关键,也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前提。针 对目前的现状,可将会计科目分行业设置,这样统一科学规范地设 置会计科目,不仅有利于会计核算,还有利于下一步可以考虑的联 网使用同一个财务管理软件系统,提高整个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角,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最直接的 对象。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才能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改进 和加强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除会计人员自身应加强对专 业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对不懂或不清楚的应向经验丰富、专业 水平高的会计多请教外,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加大培训力度。 经管员素质的提高,除了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利于经管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外,还要强调经管员所对应的主管会计进行监督的 重要性,应做好指导工作,尽量减少因经管员业务能力有限给财务 管理工作带来的不良后果。这里所指的指导,不仅包括对经管员在 报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指导,还包括在经管员不能及时报账情 况下会计人员抽时间到现场对其指导以及经常电话询问、指导,既 有利于会计及时掌握项目的财务状况,了解生产经营状况,也有利 于经管员的专业水平的迅速提高。 第三,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和审核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除了要有一支好的会计人员队伍以外,还 必须要有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审核制度来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 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不是走过场。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考核办法,细化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给出评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抽取下属单位审计人员组 成审计考核组对各下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交叉考核评比,还 可以跟各单位签定的经营班子承包责任制挂起钩来,让下属单位领 导真正重视起这项工作。单位内部的会计基础工作监督检查除了内 部审计对财务、主办会计对会计、会计对出纳、会计对经管员监督 检查之外,还可以由会计之间开展经常性的相互监督检查,从而促 使会计之间相互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各个单位对会计基础工作优秀的会计人员及项目经管员应采取相应的 激励措施。一方面是物质奖励,如可以分年度来评选会计基础工作 优秀奖,并对获得者给予实物的奖励;但也要重视精神层面的激励。 以评选出优秀的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会计资料作为其他会计人员 学习的范例,以肯定会计基础工作优秀者的工作成果,从而也调动 其他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激励同样也要有处罚,对于会计基 础工作不规范的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提高其他部门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会计基础工作是单位的一项综合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工作规范化 开展的好与坏、效果如何,不是单靠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就能完成 的,需要单位各部门及上下密切配合才能达到目的,因此要提高单 位内部各部门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要做好会计基础工作,首先 要取得单位领导的重视,得到单位领导的支持。其次我们财务人员 自己要尽力拿出好的财务成果和建议,让领导和相关部门感觉到财 务人员的重要性,感觉到我们的生产经营管理离不开财务。再次应 该通过宣传,在基层核算单位管理者中树立起这样一种意识:懂得 基本的财务知识并按财务规矩办事是一个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基 本素质之一,也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在目前的环境下,能否取 得基层核算单位管理者的支持和配合,也是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的关 键因素。 总之,随着企业会计工作的不断规范,国有企业只有一方面加强会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会计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发挥审计“卫士” 的经济警察作用,才能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全 面推动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天晟哥哥
一、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直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参照执行。三、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会计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各项经济业务应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六)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规定要求。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六)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低于90分;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低于75分; 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七、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听、看、查、问等方式分批进行。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报省教育厅审定。八、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两年内未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九、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搜奇猎怪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maodougouzaizi
由于企业对预算管理理解具有片面性且缺乏处理实务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会暴露出不少的问题。 肤浅认识,把预测当预算 很多企业的经营者简单地认为将事先的估计或判断,反映到财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就是公司全面预算体系。其实这只是书面形式的预测而已,预算是会计科目或财务报表项目数额的增减变动所不能涵盖的,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集合体,包括明确的企业经营战略,根据经营战略编制包括运营(收入、成本费用、收益等)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人力资源计划在内的企业预算,围绕预算的实施建立的运行监督、部门协调和业绩考核等机制。 流于形式,为预算而预算 虽然有的企业认识到了全面预算管理的作用,但由于对预算管理理解有偏差,认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标准,不清楚该如何安排和实施预算,只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注重形式忽视实质,使预算形同虚设。 企业实施预算管理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对企业未来的行动进行事先安排和计划,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单位的各种资源进行分配、考核和控制,使企业按照既定目标行事,从而有效实现企业发展战略。 理解片面,认为预算是纯财务行为 由于财务预算贯穿全面预算的始终,以至于很多人都认为预算就是财务行为,甚至把预算管理片面地理解为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的计划。实际上预算虽属计划范畴,但不等于财务计划,它是集业务预算、投资预算、资金预算、利润预算、工资性支出预算以及管理费用预算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预算体系,预算内容涉及业务、资金、财务、信息、人力资源、管理等众多方面。尽管各种预算最终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但预算的基础是各种业务、投资、资金、人力资源、科研开发以及管理,这些内容并非财务部门所能确定和左右。 预算能否通过,取决于预算结果是否满意 企业预算审批是企业实施预算管理的核心内容,预算草案能否获准企业高管层或主管部门的通过,成为预算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管理层或主管部门在审批预算草案时,都以预算结果满意度作为是否批准该预算的主要依据,只要预算结果在管理层可接受的满意程度之内就会被批准。这本身就不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 预算的审批应注重的是预算草案的编制假设或编制依据是否与企业发展战略一致,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预算指标的计算方法、确定原则是否与企业预算制度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吻合。 偏重模式,忽视内涵与实质 预算编制是企业实施预算管理的起点,也是预算管理的关键环节。实际工作中,企业可选用的预算模式很多(如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和概率预算等),应本着实用、便于执行和控制的原则对其进行选择。管理部门实施预算管理时,必须根据具体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预算编制方法,不能简化工作程序将预算编制方法模式化,甚至希望通过标准化预算管理软件的应用代替预算编制方法的选择。 成功的企业都有独特的企业战略,《长松企业组织系统》工具包在战略的高度看别人走过的路,打造适合您企业自身的发展方案,共同解决企业战略性难题。 预算是企业对未来经营的整体安排,主管部门、企业和企业职能部门都应该制定较为贴近实际的目标,然而受功利思想的影响,实际工作中不免 会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导致预算编制的主管部门、企业、职能部门之间不够协调一致,从而使各层次、各单位的信息不对称,确定的预算指标严重失衡,导致预算准确性失真。 事实上,预算应是企业实现既定目标和业绩考核的工具。主管部门、企业、企业职能部门的战略目标应是统一的,预算执行的单位间关系也应该是密切协调的,始终围绕整体的战略目标,通过价值链条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收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考核绩效等连接起来,确保预算编制的客观、准确、有较强的操作性。 静态分析,影响预算执行轨迹 实践中,很多企业习惯将年度预算加权12个月来确定月度预算,于是预算执行的进度结果要么远远超过预算指标,要么大大低于指标。可见,预算不应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企业应该在预算期内适当的时候进行调整(如按月度滚动或进行半年调整,调整的频率应该视业务性质而定),这样,就可以将当初预算确定时未能预见到的市场或内部环境的变化因素及时纳入考虑范围,以减轻预算执行轨迹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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