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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扣除项目如下所示: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2、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3、满足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以扣除;4、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5、业务招待费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6、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7、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8、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9、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10、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11、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准予扣除;12、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含)以内的准予扣除;13、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扣除;14、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15、企业融资租赁所发生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承租方所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所支付的利息等则可以扣除;16、企业实际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上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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