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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工作的基本行政法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28日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共分九章五十四条。第1章冲刷是,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确定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运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规定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第2章一般原则,规定一般原则有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经营收支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全面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第3章资产,明确资产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规定各项资产确认、计量和报表列示的基本方法。第4章负债,明确负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各种应缴款项等;规定各项负债确认和计量的基本方法。第5章净资产,明确净资产的含义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结余等;规定各项净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6章收入,明确收入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基本建设拨款收入等;规定各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7章支出,明确支出的属性和构成项目,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规定各项支出确认与计量的基本方法。第8章会计报表,规定会计报表体系的构成,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各项报表中项目列示的基本方法;编报报表的基本要求: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附注的主要内容有:特殊事项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第9章附则,规定非国有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准则;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有关基本建设拨款与支出的财务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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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比较(一)适用范围的改变《新规则》与《旧准则》都明确规定,本准则将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然而,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事业单位的划分需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三个类别,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今后将不再对后两者类型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批准设立。也就是说属于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类型的事业单位将不再执行《新规则》。(二)资产相关改变我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新准则》中规定,核定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时,以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作为主要依据。有利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协调配合。此外,《新准则》中对资产的概念和特征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标注进行了相关调整。同时,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也有所增加。详见表1。(三)收入相关改变关于收入部分,《新准则》将原有的“财政补助收入”修改为 “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并且对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明确。其一,财政部门拨款强调了“同级”概念,有效规避了对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款的重复计算问题;其二,用“各类财政拨款”代替原有的“各类事业经费”。 扩大了事业单位收入范围,将住房改革、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等财政拨款统一纳入了收入范围,使得事业单位收入的内容更完整与全面。(四)支出相关改变1、改变了原有事业支出的概念与内容《新准则》对事业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充,将住房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所有支出项目全部纳入其中。同时还对事业单位支出进行了重新分类,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同时,《新准则》还通过新增条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对单位的各项支出纳入统一预算,并且对支出管理制度进行完善。2、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其他支出”《新准则》在原有支出分类基础上,新增加了“其他支出”,改变了原有的之处分类无法对事业单位支出不足进行全面反映的问题,能够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进行充分且正确的反映。《旧准则》对相关支出的实际核算也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使得事业单位支出的实际核算出现多种情况,而《新准则》对此也进行了相关改变。3、重点对支出管理进行了修订对支出管理更加强调了其特性,即合规性、效益性、真实性和绩效性。《新准则》中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同时,还应对“政府采购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严格执行,《新准则》对支出核算与管理还提出,在事业单位内部应树立成本费用和投入产出意识,以及经济核算观念,要加强“经济核算”,目的是促使事业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此外,《新准则》还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做了相关补充性规定。(五)对于事业基金的规定《新准则》中把“结余”部分拆分成“结余”和“结转”两个方面。另外,《新准则》中第三十一条中,要求事业单位强化事业基金管理,对基金规模严格控制,严守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超出规模的支出。这条规定可以有效的限制事业单位支出规模过大的情况,要求其事业基金能够与单位的年度预算紧密关联,严禁出现支出无度或者基金数量出现负数的情况。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基金对于事业单位的约束作用,强调其与单位年度预算相关联的思想,要求单位管理人员能够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充分体现事业基金的作用。(六)对于财务报告的修改《新准则》对于财务报告中的个别项目也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对于之前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一项进行了修改,由于事业单位一般都为非营利性机构,经营的也多为公益事业,因此将该项目修改为“事业成果”。二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管理设定了专项的表格——“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三是“结转”、“绩效考评”等科目新增到财务报表中。四是对于财务报表的分析,取消了过去对于经费自给率的分析计算,而增加了对于单位人均支出的分析比率以及单位预算基金的利用效率比率。(七)新增设了关于财务监督的相关条例《新规则》一改过去“重实质,轻监督”的痼疾,单独设立了一章“财务监督”,强调事业单位对于财务监督的重要性,规定了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监督的目的以及效果,首次提出接受外部监督的要求,明确建立财务监督体系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对过去准则的一种质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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