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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大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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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笨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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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三位股东中有一位股东已将二期注册资本应缴比例资金汇入公司基本账户? 这个 他应该汇入你们公司开立的临时账户中 要不然验资时会有问题。如果是汇入基本户 那你记账只能挂账为其他应付款了 你们应该开立一个临时账户 (就跟一期注资时的程序一样 ),并记账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其他程序跟一期注资一样

企业增资未到位会计处理

148 评论(10)

Tequila1114

如果还没有到约定的第二期出资时限,就挂其他应付款;如到时限,就做实收资本。其实股东出资实际到位与有没有验资是两回事。

296 评论(11)

十架方舟

(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

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22 评论(12)

尛嘴亂吃

增资款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如果是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作为实收资本核算时,可以计入到实收资本科目,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如果超过实收资本范围的增资款,应该计入到资本公积进行核算。

337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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